【新唐人2013年04月0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9日電)某營造公司承攬台電龍門施工處的工程後逾期完工,台電龍門施工處請求出具履約保證書的銀行給付履約保證金,法院今判給付。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1家營造公司於民國90年間,承攬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的機房工程,並分別由花旗、日盛銀行分別出具新台幣8000萬元及40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台電龍門施工處主張,營造公司逾期完工,依比例遞減後,請求花旗、日盛銀行分別給付5000萬元及10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餘額。
花旗銀行給付2000萬元,但日盛銀行拒絕給付;台電龍門施工處起訴請求2間銀行給付全數的履約保證金餘額。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依工程進度,花旗、日盛銀行所餘擔保金額分別是2000萬元及1000萬元,判決日盛銀行給付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