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31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王姓男子關車門時未注意,使騎機車的陳姓男子撞上,受有語言能力減損的重傷。台灣高等法院依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判刑4月。
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王姓男子於民國100年9月間要進入停在三峽區某處的車輛以駕駛時,未注意左後方來車,導致關車門時,使騎機車的陳姓男子閃避不及,撞上車門。
陳男因受傷併發失語症及喪失書寫能力,造成語言能力嚴重減損的重傷。陳男的配偶提告。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王男停車的位置,並無違反交通法規,開車門而進入車內的過程中,也並未有妨害或未禮讓人車通行的客觀事證,且被害人酒後騎乘機車,這件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應由被害人承擔,判處王男無罪。
檢察官提起上訴。高院審理認為,王男在「打開車門」預備進入車內時,就開始有注意義務,但卻未加以注意,逕自打開車門、進入車內並關門,導致事故發生。
高院審酌被害人酒後駕車也有過失等,依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