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護理之家 須具灑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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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3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6日電)內政部今通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護理之家樓地板面積約91坪以上,應設自動灑水設備。

內政部上午舉行部務會報,會中通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護理之家機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約91坪,1坪等於3.30579平方公尺)應設自動灑水設備,且不論樓地板面積大小,皆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內政部表示,有鑑於去年台南新營醫院北門分院大火傷亡案例,考量護理之家機構服務對象多為罹患慢性病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的病人,行動能力較低,避難能力也明顯低於一般人,因此提出修正。

消防署副署長陳文龍說,現行規定樓地板面積要達1000平方公尺才需設灑水設備,產房、開刀房可不設,他表示,北門分院都有設灑水設備,只是藉此機會將標準訂得更完整,能規範到更多小型的護理機構。

不過,陳文龍說,剛通過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只適用在新成立的護理機構,舊有的護理之家要適用新規定,必須再修「建築法」裡的「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另外,配合相關法規用語修正,「社區復健中心」修正為「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修正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靈骨塔」修正為「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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