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3月24日訊】山東萊州張玉璽長兄:尊重人權是和諧和平的保障,人民嚮往公平正義,反對腐敗。只有加大依法治國力度,提到日常工作首位。換句話說,不管做什麼依法進行,違法必究。
一、憲法是至高無上法律,不允許架空,必須確保尊嚴。派生法律不允許捆綁,不能自相或相互矛盾,尤其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必須確保真實。一切紊亂法律關係,偏離真實的條款和做法,應予廢除和糾正。
1、 勞教法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2、政府集體研究的,不追究個人責任,政府承擔責任(包括司法)的內部法規,有悖《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第九章瀆職罪的[循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定罪][枉法仲裁罪],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等。
3、對控告、申訴、檢舉不登記、不接談,應當立案不立案,擋在訴訟和信訪門外,憑藉屬地管理,案件下移沒有管轄處理權的鎮政府,攔截抓賭,監控拘謹拘留。尤其五年一屆的黨代會,一年一次的政協、人大兩會,重大節日與活動,名是安保,實是打壓。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七條。同時有悖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規定的訴權。
二、立法堵漏,不給玩法的機會
1、民事、行政、刑事,應當立案,應當移交,利用不立案,不裁定,不移交,擋在訴訟和信訪門外,掩蓋事實真相,視其情節,追究政紀、黨紀和法律責任。
2、民事審判發現,民事、行政、刑事交叉,由民事、行政、刑事三庭同審或移交刑庭。
3、行政、司法已結案件,辦案人員負責終身。此後發現並有充分證據,證明瀆職,視其情節追究政紀、黨紀、民事、刑事責任。只限枉法並次日起計算退還工資,死亡的採取名義量刑,是告誡違法必究。
4、由控告、申訴、檢舉牽連涉嫌犯罪,違反政紀、黨紀的國家工作人員,未經查實結案前,不予升職晉級,不能擔任政協和人大代表。
5、國家賠償,只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授權的非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存在不能預見或過失。對枉法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國家機關承擔連帶責任,先予墊付,此後追償,不足部分由國家機關承擔。
三、從源頭上立法,公安、檢察、法院行施各自獨立的權利,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只存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忠於憲法和法律
1、公安、檢查、法院、實行權力、職務、級別均等,垂直領導。
2、加強自身建設,選拔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有偵查和審判能力高素質人才,嚴禁攤派法律文盲。
3、偵查、審判、真正獨立、嚴禁任何機關和個人干涉,對乾涉公安、檢查、法院辦案的機關和個人,應以妨礙公務和同案共同行為追究。
4、執法人員必須做到忠於憲法和法律,恪盡職守,聽命垂直領導。對案情依法堅持、反對、保留意見,敢於碰硬,敢於糾錯糾偏,敢於刀下留人,敢於追究干涉機關和個人的責任,同時必須記卷存檔,受歷史和事實檢驗。
四、加大網絡、媒體全方位監督,發揮其忠於憲法的獨立權,言路暢通的自由權。弘揚真善美,譴責貼金、做繡、虛報浮誇,聲討做假,尤其向中央做假匯報,揭露集體瀆職掩蓋事實真相,打擊邪惡,保護受害百姓。
習近平說:“人民對我們的嚮往,就是奮鬥目標,空談誤國,實幹興邦,忠於憲法,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李克強說:“做人要正,辦事要公,反對腐敗堅定不移,絕不手軟。”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規定:“要求別人做的,自己必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
對此我覺得總書記說得也好,、總理說得也好,政治局規定的也好,只有做到才是好。
人民嚮往公平正義,反對腐敗,只有加大依法治國力度,提到日常工作首位。換句話說,不管做什麼依法進行,違法必究。我們拭目以待。
綜上說了很多,難以面面俱到,法律也不會包羅萬像,只要終於憲法,依法治國,努力和創造條件去做,中國夢一定會實現。
張玉樹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
201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