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退休教師喻正華 為友維權被非法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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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3月20日訊】武漢市江漢區花樓街,武漢關小學退休教師喻正華,2008年因為幫助朋友維權,被武漢市江岸區公安分局非法關押10天,為此,喻正華不服,上告到法院,從2009年至今已經四年多過去了,從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到武漢市中級法院,到湖北省高級法院,喻正華的冤情仍然得不到伸張,現在喻正華告到最高法院,可是更是無人受理。這就是習近平說的讓每人中國公民都享受到「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以下是喻正華受害事件部分事實陳述。

再審申請人

喻正華,男,漢族,1939年11月5日出生,武漢關小學退休教師,住武漢市江漢區花樓街紅勝巷60號。

委託代理人喻東,男,漢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下崗待業,住武漢市江漢區花樓街紅勝巷60號。

再審被申請人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嶽飛街7號。

法定代表人:劉漢文,江岸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劉平,該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文迎慶,該局工作人員。

再審事由:

再審申請人對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09)岸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不服,認為原判決事實張冠李戴,適用法律程式錯誤,又於(2009)武行終字第59號行政判決書同出一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特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請求撤銷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09)岸初字,第5號判決書,並賠禮道歉賠償本人精神損失費三萬元。

再審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原審江岸區法院對庭審查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張冠李戴,原告(即上訴人)在2008年9月23日,25日,根本沒有持條幅在武漢市人民政府大門前聚集上訪,而是走的信訪管道。有當天上訪記錄為證,從錄影資料中出現的是別處的拆遷人聚集在門口(其中有長江化工廠的,漢陽的等處被拆遷人)漢正街的只有5至6名,本人沒有在裏面持橫幅,而且證人魏順仙、于才茂、童振國等人證明,此次行動不是喻老師的主張,是他們的房屋被強拆,魏順仙的老伴被打,才到市政府去討說法的行為,這5至6人根本談不上圍堵大門,市政府工作也未受影響,被告對原告在行政處罰判決書的結論完全無中生有,顛倒是非。把中芬片5至6個被拆遷戶的行為強加在原告頭上。當江岸分局一元路派出所的高警官在2008年第5505號行政處罰書出示時,原告認為不實事求是,堅決不簽字,就是把頭砍下來也不服,表示要申請行政復議,並未要求暫緩執行,暫緩執行是一元路派出所提出來的,後來幾次要我在這暫緩執行上面簽字我表示堅決不簽字,因為我沒有在市政府門前持橫幅圍堵大門,我走的是信訪管道,憑什麼要我在違規違法的上面簽字呢?後來一元路派出所對原告在2008年10月16日下達2008年第5505號行政處罰時,因對其處罰決定不服,向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並不是中院判決書裏所說的11月15日才提出的行政訴訟原審。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這一條規定根本與事實不符,所以不能成立。原因是當時聚集大門口的只有5人,根本就不可能影響到單位秩序,而且原告也不在這5人當中,怎麼能夠張冠李戴呢?《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說原告違反治安管理,缺乏事實和依據,把別人的行為強加給原告是對原告人權的侵犯,嚴重違背事實,拿不出任何真實憑據,事實嚴重的不清楚,證據根本就不能證明是原告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辦案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枉法。被告卻採取利用假醫生來查我血壓很高,確說正常,每日傳喚兩次,嚴重地威脅著我的生命。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而我在關押期間,每次對我這個快70歲的老人每天提審兩次以上,並且還威脅我,問我怕不怕,完全是一種打擊報復行為,何況我沒有違法,詢問的問題也和2008第5505號行政處罰書上的事實是風馬牛不相及。這那裏是在提審,完全是把我這個維權的老人置於死地。希望再審申請人(即被告)能拿出真實的事實證據,不要亂套法律,也希望高級人民法院能為我申冤鳴屈。

此 致

武 漢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再審申請人:喻正華

20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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