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2日電)金管會表示,銀行出售不良債權經與銀行公會研商獲得共識,原則上自行催收,特例才可允許出售,以確保債務人權益,不因出售不良債權後不當追債而有所侵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近來外界關切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出售後,有不當的追償行為,衍生出許多債務人權益遭受到侵害的爭議。
金管會表示,鑑於金融機構的資產品質已經明顯改善,以及考量債務人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已經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研商獲得共識,原則上由金融機構自己催收,特例才可以出售不良債權。
根據新修正的事項,只有 3種情況之下,銀行才可以出售不良債權。包含金融機構最近 4季的平均逾放比大於3%,經自行催收之後,仍然無法改善,且經由董事會通過的案件。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沒有銀行的逾放比高於3%。
其次,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案件同一借款人,且須要與聯貸案併同處理的案件,才可出售;境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授信案件等。
同時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要明定買受人(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資格包含不可違法等,且應在契約中約定,要求買受人不可以有不當的催收行為。
金管會說,銀行的催收作業跟人力應該獨立承擔,對借款人權益較有保障,催收糾紛若減少,對金融機構名譽及發展也有幫助。
金管會統計,近5年的銀行出售不良債權金額,民國97年為新台幣498億元、98年為526億元、99年347億元、100年為725億元、去年為298億元。
金管會指出,近日就會發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正式規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