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某建設公司前魏姓總經理提起訴訟,向公司索討銷售建案的新台幣1675萬元獎金。最高法院今維持前審認定,判他勝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魏姓男子於民國85年9月間至97年8月間擔任台中市一家建設公司的總經理。
魏男主張自己銷售了6個建案,應可拿到1675萬96元的獎金,公司卻以獎金辦法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而無效,拒絕給付,他請求公司給付1675萬96元。
建設公司主張,獎金辦法在董事會進行討論後,未獲出席董事半數同意而遭否決,魏男沒有依此辦法請求獎金的依據。
法院一審駁回魏男請求。
更一審依證人證詞及公司年報等資料認為,獎金辦法已經當時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核准後施行,魏男也早已依此辦法領取94、95年度的盈餘獎金,判決建設公司須給付魏男1675萬96元。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