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黨員繳交黨費行之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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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2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8日電)國民黨人士今天說,黨員繳交黨費制度行之有年,民國96年8月8日中常會修正通過,當初為促進行使黨權的公平性,訂追溯年限。

中國國民黨上午召開例行性工作會議,與會者會後轉述,有關黨員繳交黨費議題,相關黨務人士於會中做出說明。

與會者轉述,黨員繳交黨費的制度行之有年,是於96年8月8日經第17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90次會議修正通過「中國國民黨黨員繳納黨費辦法」。

黨務人士表示,當年的組織發展人士在中常會說明指出,辦法中第12條增加「黨員未繳黨費者需補繳,但補繳最多以追溯5年為限」等文字,以避免某些黨員只選擇初選的那一年繳納黨費,平時卻不繳黨費,參照民法規定,以追溯5年為限。

另外,黨務人士也說,為促進行使黨權的公平性,所以制訂相關追溯年限。他舉例,如果過去5年當中,有3年繳交黨費,但2年未繳,如能在黨內選舉4個月前補繳未繳的2年黨費,屆時即可行使黨權;過去10年未繳交黨費,則追溯繳交5年黨費即可。

至於外界詢問為何上一屆黨主席選舉,只需補繳2年黨費?黨務人說明指出,黨員繳交黨費相關辦法是在96年8月8日修正通過,但於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98年黨主席改選時,往回推至97年開始實施的黨員繳交黨費辦法,當時只需追繳2年的黨費即可行使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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