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13日讯】友善育儿专题(1)(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3日电)促进友善职场,劳委会提出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企业违规不让劳工请育婴假,除罚锾,拟公布企业及负责人姓名。
性平法规定,雇主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给予产假、陪产假;受雇主任满1年后,在小孩满3岁前,可申请2年育婴留职停薪(俗称育婴假),并可领取半年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若受雇者需要哺乳,雇主应每日给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并视为工作时间。
不过,现实生活中常有已婚妇女碍于公司压力,不敢请育婴假,或请育婴假遭公司拒绝、刁难,更有复职后遭调职情况,让友善育儿政策美意大打折扣。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副处长谢倩蒨受访时表示,目前育婴假、育婴津贴实行状况逐年改善,如劳工遇到相关状况,可以检举,劳委会一定处理,并根据性平法开罚公司新台币1万元到10万元罚锾。
她说,为免雇主不怕罚钱,劳委会已提出修法,未来雇主若违法不让员工请育婴假、给予哺乳时间等,除罚锾,并将公布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
谢倩蒨表示,自民国91年施行两性工作平等法(现修正为性平法),长期以来职场男、女不平等现象,已有相当改变,且持续推动友善职场,如育婴假、育婴津贴等政策,已逐年获得改善。
根据劳委会提供资料,91年时规定,30人以上公司须提供育婴假,当时执行率约38.9%,到100年时,30人以上公司执行率达79.1%。统计至101年11月底为止,有14万8951人申请育婴假,其中男性1万9341人次,女性12万9610人次。
自98年育婴假扩大办理后,当年有2万6000多人申请,政府支付17亿余元,到101年有5万6000多人申请,花费49亿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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