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拆他人鐵皮屋 男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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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1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劉姓男子控訴陳姓男子僱工拆除他的鐵皮屋,請求賠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男未查證鐵皮屋所有權人是誰就拆屋,判陳賠償。

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劉男於民國100年12月間以新台幣172萬1000元買下桃園地區一處鐵皮屋。

劉男控訴,陳男去年1月間帶工人拆除他的鐵皮屋,他發現前往制止時,鐵皮屋大部分已被拆除,因此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陳男給付172萬1000元。

陳男主張,友人介紹此拆除鐵皮屋工程給他後,他前往現場,一名黃姓男子自稱是鐵皮屋主人的兒子,並清楚指出鐵皮屋周邊環境狀況及居住現況等,他才不疑有他,相信黃男就是屋主代表,僱人拆屋。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陳男未做合理查證,單憑黃男熟悉附近房屋使用情形及片面陳述等,就拆除鐵皮屋,僅剩一小部分不具擋風遮雨效用的棚子留存,無價值可言,判陳男賠償172萬1000元。

陳男提起上訴後,高院也認為44歲從事承包業的陳姓男子,應具有相當的社會經驗,竟未要求黃男提出土地權狀等證明文件,就拆除鐵皮屋,駁回陳男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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