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3日電)劉姓男子與女友向一名女子誆稱可入股事業集團賺紅利,詐得新台幣85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劉男1年10月徒刑。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與原本從事壽險工作的蕭姓女子(通緝中)原為男女朋友,2人在民國95年間受蕭女的友人委託,經營某漫畫店林森分店。
蕭女因發現先前從事保險業務的客戶李姓女子頗具財力,與劉男謀議以「假投資、真詐財」的方式,向李女誆稱可入股版圖包括漫畫、餐飲及電動牙刷的「事業集團」,從95年間到97年間陸續向李女詐得850萬元。
一審認為,劉男雖從旁協助蕭女詐財,但蕭女才是主導支配的角色,依詐欺取財罪判處劉男1年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劉男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劉男未因詐欺行為獲得利益,不能以被害人遭詐金額甚鉅就當成是量處重刑的唯一理由,因此仍判處劉男1年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