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或清償困難,股東應負清償責任。
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繳清其股份金額為限。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下午受訪表示,修法主要是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掏空資金,投資人求償無門,凸顯公司法過去修正頻率雖高,但沒整體思維。
他舉例,公司損失新台幣1000萬元,投資人是依所占股份比例分配求償額度,但對公司決策者而言,早就把股票拿去質押,新制就是對主要經營者課較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