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微罪刑事紀錄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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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部分條文,微罪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不記載刑事記錄。

為鼓勵犯罪人改過向善,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不予記載的刑事案件紀錄新增「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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