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濤:習近平推行政改可從「行憲」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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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訊】前幾天,看了大陸《經濟觀察網》12月11日發表的一篇題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共同契約」的社論。該社論稱,習近平在中共召開的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表示,中共應「依法、依憲治國」和「依法、依憲執政」,「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等等。該社論強調以「尊憲」和「行憲」來凝聚中國社會各階層的共識,並達成社會的穩定,等等。對此,我有兩個粗略的想法,在這裏簡短地闡明一下,以供探討。

中共現行「憲法」不是國家的「共同契約」

《經濟觀察網》的這篇社論稱,中共現行的「憲法是國本,是國家的根基。憲法體現的,就是人民和各政黨、各個階層的最基本共識,成為一個國家的‘共同契約’」,「憲法以及它的真正實施」就是中國社會各群體的「基本共識」和各種利益的「最小公約數」。

這裏涉及到了一個根本性的謬誤,那就是,中共現行的「憲法」不能代表或凝聚中國各階層或各利益族群的「基本共識」,不可能是國家的「共同契約」,其實施也不能達成所謂的「最小公約數」。中共現行的「憲法」不是由人民選舉出來的議會或人大等立法機構討論協商而制定的,而是中共一黨起草制定的。中共現行的「憲法」是中共一黨意志的體現(如法定中共為領導者和唯一的執政黨),不可能成為社會各黨派和階層共同遵守的公平法律。中國大陸不是一個民主憲政國家,其「憲法」在制定、實施和性質上都不具備成為一本憲法的資格。與中共1954年的憲法、 1950年的「共同綱領」和1946年國共的「政治協商會議決議」相比較,中共這以後和現行的「憲法」在民主原則上都是一個極大的倒退。例如:中共的「五四憲法」 是在各民主黨派參與和借鑒了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即「四六憲法」)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這部憲法在立法、行政等機構的設置以及司法獨立和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等方面(如「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以及公民享有遷徙和罷工等自由)被認為「均達到了1949年以來各部憲法無法超越的高度」。而且即使是這個名不符實的「憲法」,中共也(除「黨的領導」之外的條款)從未認真地遵守過(如憲法中的第35條等條款)。

習近平推行政改可從「行憲」入手

儘管中共現行的「憲法」弊端和矛盾重重,但是習近平如果真想推動「政改」,則可以從他說提出的「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入手。雖然「憲法」強調中共的領導和執政地位,但也寫入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如2004年的憲法)和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憲法第35條)等條款。習近平完全可以在打著以「憲法」及其真正的實施來達成和凝聚社會「基本共識」的旗幟下,名正言順地要求執政黨保護「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各項自由權利,限定中共及其政府自身的「公權力」,正如《經濟觀察網》社論所稱,中共「要有給自己執政治國設置「框框」,乃至「束縛」自己手腳的勇氣和決心」。遵守憲法也是中共黨章的規定,按照黨章中共也應當在憲法所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中共現行「憲法」雖然不能代表全民意志和凝聚全社會的「共識」,但是卻可以成為中共黨內的「共同契約」和「基本共識」。

習近平可以通過強調「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的方式來影響或引導黨內的「路線方向」之爭,為政改建立共識,讓各派系被迫跟進「依憲、依法治國和執政」的步伐,逐漸開放「報禁」和放鬆「黨禁」,從而真正啟動政改。而在切實施行現行「憲法」的過程中,北京可逐步地實現修改和完善現行的「憲法」,一步步地讓現行「憲法」回歸到「五四憲法」、1946年的「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或「四六憲法」上去,從而逐步地推進中國的政治民主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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