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鄭姓男子不滿友人遭劉姓男子等人毆打,持鋁製球棒重擊劉男頭部,致顱內出血死亡。高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處鄭男14年徒刑。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29歲鄭姓男子於民國95年10月間與友人前往桃園市某KTV唱歌後,不滿友人遭另批唱歌的劉姓、鍾姓男子等人毆打,想為友人出頭。
鄭男拿起路邊「請勿停車」的金屬製立牌朝鍾男等人拋擲,又持鋁製球棒重擊劉男頭部,使劉男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法院審理時,鄭男辯稱因喝酒導致判斷是非能力降低、精神不佳,情急之下想幫友人出頭,不知會發生命案,沒有殺人犯意。
法院不採信鄭男辯詞,認為他手段殘忍,惡性甚深,對被害人家屬造成創痛,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秩序;且犯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一、二審依殺人罪分別判處14年及15年徒刑。
高院更一審審酌鄭男始終坦承毆打被害人行為,也在醫院做精神鑑定時,對本案的發生向醫師表達愧疚、後悔之意等,判處14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