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梅:「希特勒就是法律」與「黨比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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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11日訊】現代社會理應是法治社會,法律本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黨派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於其上。但獨裁者們是不信這一套,在他們眼裏,法律充其量不過是自己的奴僕和玩偶,是用來掩蓋暴政的裝飾和鞏固權力的工具。共產黨和納粹的所作所為便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題記

1935年,時任德國司法部部長的弗蘭茨•居特納曾竭力主張對一個秘密員警高級官員和一批衝鋒隊員提出控告,因為他認為已有證據清楚地證明他們犯了對一個集中營的被拘禁者進行最駭人聽聞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但當他把證據送交給希特勒後,希特勒卻命令停止起訴。

像這樣的事情,倘若是在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當然是絕不可能發生的,但在納粹德國卻不然。在這裏,法律就像是希特勒的一名奴僕,必須百分之百地聽命於他的旨意。換句話講,希特勒說什麼,什麼就是法律。就像納粹「二把手」戈林所宣稱的那樣,「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或者,按照納粹德國司法界名人更直白的說法:「希特勒就是法律!」既然如此,高居於法律之上的希特勒當然有權使刑事訴訟程式中止進行。希特勒自己甚至曾公開宣稱他就是德國人民的「最高法官」,有隨意處死任何人的權力。

希特勒當權後,在司法系統大力推行納粹一體化,首先對法官隊伍進行了整肅。

在納粹未當政時的魏瑪共和國時期,德國法官是獨立的,只受法律的管轄,不會被任意撤職。然而根據納粹當局1933年4月7日頒佈的公務員法,不僅司法界中的猶太人很快被清除,而且那些被認為對納粹的信仰有問題的人,即「有跡象表明不再準備在一切時候為民族社會主義國家利益執言的人」也被清除了。有些不大聽話的法官雖然沒被清除,但卻受到了警告。到1937年1 月26日,納粹當局又頒佈了一項新的公務員法,規定要撤換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員,法官也包括在內。與此同時,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了納粹當局控制下的德國民族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聯合會。

為了讓法官忠實執行希特勒的旨意,納粹司法專員兼全國法律工作領袖漢斯•弗朗克博士在1936年告誡他們說,「民族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像黨綱和元首的一些演說中所解釋的,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礎」。他還進一步解釋說:「沒有不合民族社會主義的法律的獨立。你們在作出每一次決定時要想一想:‘如果元首處在我的地位會怎樣決定?’對於每一項決定,都要自問一下:‘這個決定是否符合德國人民的民族社會主義良心?’然後你們就會有一種極為堅實的基礎,把這種基礎同民族社會主義人民國家的一致性和你們對阿道夫•希特勒意志的不朽性質的認識結合起來,就會使你們在作出決定時具有第三帝國的權威,而且這是永遠的。」

  

1942年4 月26日,希特勒在納粹德國召開的最後一次國會會議上警告法官們說,如果他們在工作中表現出不理解當前的需要行為,那麼不管他們「既得的權利」如何,都將一概予以撤職。在這次會議上,希特勒正式獲得了德國最高法官的地位,有權「不受現行法律條文的任何約束」,有權把他認為不稱職的任何官員撤職。之後,納粹政府公佈全體法官必須遵循的「普遍方針」。

同年7 月,戈培爾聲稱:「法官是不能罷免的這種觀點……來自一個敵視德國人民的外國知識界」,在民族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官應在工作中「少依據法律,多依據這一基本觀點,即罪犯應從社會中清除出去」。同年8 月22日,希特勒任命忠順執行其意旨的蒂拉克為司法部長,授權他「不受現行法律的約束」,同博爾曼和拉默斯一起「建立民族社會主義的司法制度」。

希特勒一面加緊控制司法人員和司法機關,一面不斷縮小傳統法院的管轄範圍。1933年12月1 日頒佈的《黨和國家統一法》規定,納粹黨、衝鋒隊和黨衛隊成員犯法不再由法院審理,而由納粹黨的特別機關審理。1935年又由佈雷斯勞檢察院出面,規定各級法院無權裁決政府的行動是否合符憲法。

納粹當局還繞過普通司法機構,設立專門法院來審理政治事件。

特別法庭是專門法院之一。它根據1933年3 月21日的法令設立,設置於各邦的高等法院之內,主要負責審理「陰險地攻擊政府」的政治案件。特別法庭由三名「必須是可靠的納粹黨員」的法官組成,不設陪審團,廢止預審制,限制被告提出申訴的權利。被告可以聘請辯護律師,但律師人選要得到納粹黨官員的認可。至於某一案件是由普通法院抑或特別法庭審理,由檢察官決定。根據1938年11月20日頒佈的法令,特別法庭審理案件的範圍進一步擴大,除政治事件外還有權審理刑事案件。德國新教「明認信仰教會」領袖馬丁•涅穆勒牧師因為反對教會納粹化,曾於1938年3 月在特別法庭受審。法庭指責他「濫用講壇」和在教堂裏收集捐款,判處他7 個月徒刑、2000馬克罰款。以後,他長期被關在集中營,直至納粹德國滅亡。

人民法庭也是一種專門法院。1934年4 月24日,它在柏林法院內設立,主要任務是審理反對納粹政權和納粹思想的案件。從同年7 月14日起,它又取代了審理政治刑事案件的最高機構德國國家法院。人民法庭由兩名職業法官和5 名納粹黨、黨衛隊及武裝部隊官員組成。它基本上實行秘密審訊。審訊時,法官席背後放置的不是國徽和國旗,而是弗裏德里希大王和希特勒的半身像及納粹黨黨旗。辯護律師都是「合格的」納粹黨人。審判過程類似于戰時的臨時軍法審判,被告大多判以死刑。著名的慕尼克大學學生舒爾兄妹反納粹政權案和1944年7 月20日謀刺希特勒案,都是由人民法庭審判的。

  

如果說在納粹德國,「希特勒就是法律」,那麼在共產黨掌權的國家,黨的意志就是法律。在中國,更形象的說法,叫「黨比法大」。

許多中國人都知道發生在文革中的這樣一個極富象徵性的場景:

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內經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臉腫的「坐噴氣式飛機」的殘酷批鬥之後,劉少奇手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抗議道:「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的!」

劉少奇的抗議根本就沒人理睬,非但沒人理睬,而且此後對他的迫害還在不斷升級。兩年後,悲憤交加的他終於被迫害致死,火化時竟然連真名都不准用。

照理說,在中國,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沒有誰能夠淩駕於它之上。而國家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要罷免當然也得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劉少奇的抗議句句在理!然而事實上,在共產黨的統治下,憲法只是名義上的根本大法,真正的大法並不是它,而是黨的意志,在毛澤東時代就是毛澤東個人的意志。國家主席也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來的,而是黨任命的,在毛澤東時代則是毛澤東指定的,毛澤東想要誰當國家主席就讓誰當國家主席,毛澤東主意變了,隨時都可以叫他下臺。毛澤東之所以要發動文革,就是看劉少奇不順眼了,要把他搞掉,為此,他根本不需要徵求誰的同意,也根本無需經過什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在共產黨統治的中國,憲法從來都是擺擺樣子的,哪個人的合法權利它都保護不了,即便是國家主席也不例外。而毛澤東,不管他怎麼破壞憲法,也都不會受到什麼法律的嚴厲制裁。因為這個憲法本身就是他欽定的。對此,劉少奇其實心知肚明,他之所以那麼說,不過是因為一時被逼急了,在宣洩對毛的憤懣而已。

劉少奇被迫害致死的遭遇,再典型不過地凸顯了法律在中國的卑微處境。

在共產黨的一黨專制下,中國的司法何曾獨立過?從來都是黨比法大,法要聽黨的話。不但大大小小的法律法規,都是黨一手制定的,都是黨的意志的直接體現,而且整個政法系統都牢牢地捏在黨的手裏——一方面這個系統的掌權者歷來都由黨的領導幹部擔任,另一方面黨員還佔據了它的絕大多數關鍵崗位。

黨比法大還表現在黨牢牢掌握著重大案件的拍板權,尤其是政治案件。

中共從早期開始,捕人、殺人一直都是由黨委說了算。原最高法院院長江華曾明確承認:「過去在人民軍隊和革命根據地裏,捕人、殺人都是黨委審批的,已經形成制度。」一九四九年以後,中共把這種黨委審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續了下來,由附屬於黨委的政法委具體運作。而省、市、區、縣政法委書記,一般都由同級黨委常委兼任,有時也有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

政法委是同級黨委在幕後領導政法的工作部門,是中共控制公、檢、法、司、國安工作的最高機構。它是半隱形的、淩駕在法律之上的特權機構,在重要或特殊個案的控訴與審理中,也是躲在背後的最高最後的「法官」。因為各級黨委或政法委在幕後操控,在司法程式外干預案件,因此不會留下任何痕跡。

由於「講政治不講法律」的黨委、政法委的黑箱操作,中國當然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獨立、公平和公正。許多人不知道的是,不僅政法委的運作不透明,法院本身的運作也不透明,對重要、特殊或複雜案子的最終審判一般都由一個神秘的「審判委員會」黑箱操作作出最後決定。

到了文革,在毛澤東的授意下,乾脆把「公檢法」也砸爛了,連表面文章也不做了,全國下上,十億人民,只剩下一項法律,那就是「毛主席指示」。毛澤東成了比希特勒還牛逼的至高無上的「大法官」,他想定誰的罪就定誰的罪,想讓誰死誰就得死,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完全到了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地步。

文革結束後,中共高高舉起了所謂「依法治國」的大旗,而且把這個口號寫入了憲法,也頒佈了名目繁多的法律法規,但「黨比法大」的局面本質上沒有任何改變。

就拿取締法輪功來說,法輪功叫人做好人,不但沒有違反任何中國法律,而且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但就因為黨的總書記江澤民等一小撮人敵視這個功法,便公然置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於不顧,一意孤行,強行將其取締。就因為江澤民說了一句「法輪功是邪教」,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式,法輪功就被莫名其妙地打成了邪教。

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68歲的老太太高德玉,因為煉法輪功而被綁架和逮捕,家人為她請了律師。然而,律師在要求會見高德玉老人的過程中,卻遭到了執法部門得層層阻擾。西昌市政法委副書記劉某公然對律師稱:「不要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結果,2010年9月,西昌法院非法重判高德玉老人12年徒刑。

河北省遷安市法院於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處法輪功學員梁秀蘭8年、張立芹和邵連榮7年半 、李秀華、孫永生和楊占民7年徒刑。之後,審判長馮小林面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質疑不得不坦言: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

法官對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審判,那麼按照什麼審判呢?湖南省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判決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2008年12月17日,江蘇省蘇州法院判法輪功學員路通4年徒刑,路通的女兒為父親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審,當地法院一位名叫顧迎慶的法官說:「你不要寄希望於法律是超脫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講法律幹什麼,我跟你講政治」。吉林省農安縣「六一零」辦公室馬主任對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家屬說:「在這我們說了算,我們講政治不講法律,你們願上哪告就去上哪告。」

可見,在所謂改革開放後的中國,法律、法治依然不過是走過場的東西,真正管用的不是它們,還是政治,說到底,是江澤民們的意志。

眾所周知,現代社會理應是法治社會,法律本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黨派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於其上。但獨裁者們是不信這一套,在他們眼裏,法律充其量不過是自己的奴僕和玩偶,是用來掩蓋暴政的裝飾和鞏固權力的工具,納粹和共產黨的所作所為不恰恰證明了這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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