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6日訊】允許不同政黨和政治團體存在,尊重和保障他們參與國家事務的合法權利,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一黨專政——不論是共產黨的還是納粹黨的——則野蠻地剝奪了他們的這一基本權利。這種對現代政治文明的徹底顛覆,對公民權利的粗暴踐踏,勢必讓整個國家陷於全面的政治黑暗。 ——題記
1933年1月30日的德國恰值隆冬,天寒地凍。
這一天更是魏瑪共和國歷史上最寒冷的一天。當日,德國總理的權柄不幸落入了來自奧地利北部的陸軍下士希特勒的手中,1919年建立的這個年輕的共和國,德國歷史上第一個多黨制的共和政體,在存活了短短 23年後,正式宣告死亡。
當上總理的希特勒,很快取締和解散了之前活躍在德國政治舞臺上的各個政黨,並於1933年7 月14日頒佈了《禁止組織新政黨法》,明確規定納粹黨是德國的唯一政黨。
當年12月1日,希特勒又頒佈了《黨和國家統一法》,申明納粹黨是德意志思想的體現者,是國家的領導和推動力量,與國家不可分離地聯繫著,從而進一步確立了納粹黨在德國至高無上的地位。
如此一來,納粹黨不僅成了德國當時唯一的政黨,而且將整個國家事務的決定權和控制權都牢牢地握在了自己的手中。在這種一黨專政的體制下,反對黨被嚴禁存在,納粹黨壟斷了全部國家權力,黨權不但高於憲法,高於法律,而且不受任何制約。正如希特勒在納粹黨黨代會上明確宣佈的那樣:「黨是指揮國家的。不是國家指揮我們,而是我們指揮國家。」到後來,這種一黨專政更是演變成了「黨國同體」。
什麼叫「黨國同體」?用希特勒的話說,就是「納粹黨對國家及其一切機構和組織有了絕對控制。」它首先體現在,作為納粹黨高級領導機構的「領袖代表辦公室」,有權干預政府機關的國務活動,掌管政府官員的人事任免權,並參與起草法律法令。
「黨國同體」還體現在納粹黨人佔據了各級政府機構中的大部分領導崗位。如在國家一級,作為納粹黨領袖的希特勒擔任政府總理,1934年8月起又成為國家元首,這就保證了納粹黨對全國政權的控制。納粹黨的中央機構是全國指導處,由18名領導成員組成,他們中許多人直接出任內閣部長,如全國宣傳領袖戈培爾,自1933年3 月13日起出任新設的內閣國民教育與宣傳部部長。還有些成員或通過出任內閣不管部長,或對相關部門進行干預和滲透,也奪占了政府部門的職權。
直接控制政府官吏和公務員隊伍也是「黨國同體」的一大特徵。1933年4月7日和1937年1 月25日,納粹當局先後頒佈了《恢復職業官吏法》和《文職人員法》,規定今後政府官員必須由納粹黨員擔任,而且在思想上還必須真正信奉民族社會主義,無條件地支援納粹的政治目標;政府官員必須同黨的幹部一樣宣誓效忠希特勒個人。在這兩項法令影響下,不但大批納粹黨員進入國家機關,文職官員也紛紛加入納粹黨,使得納粹黨員在文職人員中的比重越來越高。1933年德國文職人員中的納粹黨員比重僅為五分之一,1935年上升到五分之三。1937年普魯士邦官員中的納粹黨員比重達五分之四。1939年後,納粹黨黨籍更是成為進入官員階層的先決條件。
與納粹一樣,共產黨當政後,搞的也是一黨專政,而始作俑者則是「老大哥」蘇共。
1917年「十月革命」後,列寧領導的布爾什維克奪得了政權。不久,他們即將資產階級黨派作為反革命宣佈為非法,包括信奉馬克思主義的孟什維克在內的其他社會主義黨派隨後也被取締。到了1921年,所有反對布爾什維克的黨派都被迫轉入地下,政權完全被蘇共一黨所壟斷。1920年10月11日,列寧在給布哈林的一張便條上直白地寫道:「只要以整個中央的名義聲明(並論證)以下幾點就夠了:——無產階級=俄國共產黨=蘇維埃政權」(注1)。在1922年俄共11大政治報告中,列寧更是以斬釘截鐵的語氣說道,「當我們說到‘國家’的時候,這國家就是我們,就是無產階級,就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國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階級的先進部分,就是先鋒隊,就是我們」(注2)。列寧還曾坦承說,「任何國家機關未經黨中央指示, 都不得解決任何重大政治問題和組織問題, 我們的黨是一個執政黨, 黨的代表大會所通過的決定, 對於整個共和國都是必須遵守的。」(注3)
不過,一黨專政在列寧時代還只是一種雛形,直到史達林時代,它才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日趨完備和鞏固。
史達林認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共產黨、蘇維埃、職工會、共青團、合作社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組成了無產階級專政體系,共產黨是這個體系的「領導核心」,是無產階級的「最高組織形式」。按他的說法,黨的指示和決議「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們蘇聯,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裏,我們的蘇維埃組織和其他群眾組織,沒有黨的指示,就不會決定任何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或組織問題——這個事實應當認為是黨的領導作用的最高體現。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無產階級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的‘專政’,是它的黨即無產階級的主要領導力量的‘專政’」(注4)。在史達林的授意下,蘇共不僅把黨的領導原則寫進了黨章,而且還寫進了蘇聯憲法。聯共(布)十七大通過的黨章聲稱:「黨領導無產階級專政的一切機關」。1936年通過的蘇聯憲法更是明確規定,共產黨「是勞動群眾的所有團體及國家機關的領導核心」。
就具體內容而言,前蘇聯的一黨專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基本方面。首先,黨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按照蘇共二十七大通過的黨章的說法:「黨決定國家發展的總的前途,保證對人民創造性的活動實行科學的領導,使人民爭取實現最終目標——共產主義的鬥爭具有有組織的、有計劃的和目標明確的性質」。其次,黨負責選拔和任免幹部。這一原則其實早在列寧時期就定下來了,史達林更把它看作是黨對政府領導的第一個表現。後來的蘇共領導人並強調「選拔,配置和教育幹部」是「黨的領導的實質及其決定性環節」。第三,黨還履行監督和檢查職能。列寧曾經說過,在組織方面,黨的領導主要是選拔幹部和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列寧之後的蘇共領導人和黨政檔歷來都強調,對國家機關進行監督,是黨的領導作用表現的重要方面。
可見,蘇共對權力的壟斷囊括了政治決策權、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既包括了政治領導,也包括了組織領導,可謂無所不在,無孔不入,以至於到了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地步。
步蘇聯「老大哥」的後塵,中共當政後也依葫蘆畫瓢地搞起了一黨專政,通過各級黨委牢牢地控制住了整個國家的各級政權。儲安平先生當年曾形象地把這種情形概括為「黨天下」——「在全國範圍內,不論單位大小,甚至一個科一個組,都要安排一個黨員做頭,事無巨細,都要看黨員的顏色行事,都要黨員點了頭才算數。」(注5)
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根據毛澤東的提議,曾經作出《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該決定指出: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脫離黨中央領導的危險,今後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黨中央的討論和決定或批准。為此決定:第一,政府各部對於中共中央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均須定期地和及時地向中央報告或請示,以便取得中央經常的直接的領導。第二,為了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的領導,以及便於政府各部門中的黨的領導人能夠有組織地、統一地領導其所在部門的黨員,貫徹中央的各項政策、決議和指示的執行,今後政府各部門的黨組工作必須加強,並應直接受中央的領導。第三,今後政務院各委和不屬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應分別向中央直接請示報告。如應向中央請示報告的事項竟未向中央提出,則最後經手的政府負責同志應付主要責任。顯然,「黨天下」黨權至上、以黨代政的特徵在此可謂一目了然。
按照獨立作家楊銀波的分析,「黨天下」在中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大方面:「第一,中共各級黨委掌握著立法權。在中央由中共中央委員會控制國家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制定,在地方由中共地方黨委控制地方法律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各級人大的立法權被剝奪。全國人大常委會只不過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一個下級國家機關,無法完全獨立地行使國家立法權;地方有權制定的法律和政策都由地方黨委來決定制定,地方人大也只不過是地方黨委的一個下級國家機關,無法完全獨立地行使地方立法權。第二,中共各級黨委掌握著行政權。中國的各級行政首腦由各級黨委書記來擔任便是最好的證明。第三,中共各級黨委掌握著司法權。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受到中共各級黨委不同程度的控制,就連監獄、看守所、戒毒所、海關等地也受到中共各級黨委不同程度的控制,監控、逮捕、關押、審判、監禁等程式都被或多或少地干預。最為荒唐的是,各級行政官員、各級司法官員和各級人大常委會成員的任命、乃至其待遇的決定權實際上都掌握在中共各級黨委的手裏。
「中共中央委員會是實際上的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中央共產王朝的王權擁有者和操縱者。中共中央紀律委員會、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等均屬於中共中央委員會的下級國家機關。而地方共產王朝則由中共地方黨委充當老大。中共地方紀委、地方法院、地方檢察院、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常委會等均屬於中共地方黨委的下級地方機關。更為恐怖的是,中國政府並不實行文官制度,而是以黨領軍、以軍壓黨的武官制度,軍隊不受以國務院為首的國家機關統領,而由既有中共中央委員會資格、又有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資格的首領來調配,為嚴打異己而成立的秘密組織和國安機關實際上也受其指揮,成為國家恐怖主義的最大罪源。」(注6)
前東歐共產黨國家也都是「黨天下」。拿波蘭來說吧,據官方的《政治週刊》1988年5月14日透露,波蘭的120萬個管理職位中,有90萬個由黨員佔據著。根據這家週刊的說法,這種情況表明,「成員總數僅為200萬的政黨有50%的黨員在領導著其他人。」據這家週刊報導,在1986年,有444人被任命到最高層的管理崗位上,其中94.3%是黨員。三分之二的波蘭大學校長,五分之四的中小學校長,以及四分之三的衛生系統負責人都是黨員。
允許不同政黨和政治團體存在,尊重和保障他們參與國家事務的合法權利,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一黨專政——不論是納粹黨的還是共產黨的——則野蠻地剝奪了他們的這一基本權利。這種對現代政治文明的徹底顛覆,對公民權利的粗暴踐踏,勢必讓整個國家陷於全面的政治黑暗。那一幕幕已經發生過和依舊還在延續的歷史慘劇,不就是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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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注1:《列寧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卷,第583頁
注2:《列寧選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卷,第670頁
注3:見《俄共(布) 第十次代表大會文獻( 1921年) [M ] 》,人民出版社1975版
注4::《論列寧主義底幾個問題》,莫斯科外國文書籍出版局1950年版,181頁
注5:見《「黨天下」》,1957年6月2日《光明日報》
注6:見楊銀波《共產王朝與一黨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