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30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南投縣長李朝卿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南投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內政部依法停止李朝卿縣長職務,今天起生效。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市)長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應停止其職務。李朝卿今天因案遭聲請羈押獲准,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其職務,依照規定,由南投縣副縣長陳志清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因羈押被停止職務的人員,經撤銷羈押或釋放時,在任期屆滿前,得准予先行復職。
因此,當李朝卿被羈押原因消滅並釋放時,內政部也會依法予以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