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免稅 濫報可能被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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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1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日電)所得稅申報扶養放寬,國稅局今天表示,共同居住和扶養事實是重要條件,高所得者若濫報扶養,不僅會被剔除,還可能回溯追稅。

財政部表示,無謀生能力者應優先被子女扶養,其次是父母,接下來的順位依序為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夫妻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

財政部表示,若由後順位者申報扶養,要有正當理由或合理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所得稅法修法前後最大差異是20歲以上、60歲以下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可列報扶養免稅額,但仍要符合民法規定的扶養順序,要有扶養事實及共同居住事實。

李慶華表示,高所得者常會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節稅,其中以列報兄弟姊妹的小孩最常被國稅局剔除。因為小孩應優先由父母扶養,納稅義務人的兄弟姊妹有能力扶養,就不能報在其他人名下。

李慶華提醒,高所得者列報太多扶養親屬或家屬,可能被列入選案對象。若被查到虛報,且被認為素行不良,最高可回溯5年補稅,千萬不要隨便嘗試。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扶養免稅額的年齡限制,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每人可列報減除免稅額新台幣8.2萬元。

財政部表示,申報扶養年齡放寬在102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依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不同,每增列1名扶養親屬,可節稅4100元至3萬28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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