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14日訊】世間殘酷兇狠的暴力拆遷,國內踐踏法律的搶奪拆遷,全球令人髮指著為業績、為私囊的圈錢圈地、明搶暗奪的腐敗拆遷,這些為何在中華大地上屢見不鮮?這與中央領導提出「民生、民主、民權」 而不同屢禁不止,這是因為官商腐敗在勾結,腐敗的官員在相護,腐敗的司法在作祟!
本人是標準的「三農」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有合法產權證的房屋面積計229.23㎡之多,這些時值200餘萬元的臨街酒樓店面於2006年被地方不法開發商勾結的晉安區法院強行判決作價27萬元,並判決本人限時限價賣給開發商,本人不服,遂於該年3月14日被法院執行「強制拆除」。
一、不法開發商勾結區政府某些腐敗官員,在已服刑的原市房管局局長張文俊配合下於2006年,將10年前已過期的、異地無效的政府批文,在絕對無「五要件」的情況下,對本人房屋所在地進行大規模野蠻拆遷,該政府批文是1997年3月28日榕政地[1997]288號批複文件,其拆遷四至範圍不是本人房屋所在地。
二、被強判27萬元后,本人不服,在暴力強拆時,本人據理抗辯,被區法院當場毆打倒地,並鎖上手銬、押進警車,被判拘留15天。房屋強拆時,家中及酒樓中一切財產被搶奪一空,這些被明搶暗奪去的動產財物,金銀首飾,現金存款達80餘萬元之多點,至今已有六年時間拒不歸還。
三、本人房屋被暴力強拆后,本人不斷上訪並多次晉京向中央反映,不法開發商和區政府官員生怕罪責暴露,為掩蓋和減輕罪狀,才于次年被動地將27萬元的所謂補償款單方面武斷地提高至111萬元,並以誘騙和武力並舉的強盜手段,用黃世仁威逼楊白勞賣女的淫法,威逼本人簽了字。時值200餘萬元的房屋只賠償111萬元,本人不服;80餘萬元的財產至今不歸還,本人不服;法院腐敗亂判27萬元的判決書,本人不服;手銬、拘留、毆打,本人不服;利用過期無效的政府異地批文搞拆遷,本人不服。
本人認為:開發商的搶奪,區法院的亂判,政府官員的淫威,嚴重地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違反了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款第六條規定。
叫天無應,呼地無門,法制社會法律時明時暗,
官商勾結,坑害百姓,和諧社稷和紳陰魂不散。
控訴人: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岳峰鎮岳峰村岳后廟巷70號轉
卓道明
電話:15980686793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