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黃男因擅自將亡父遺體埋在其他墓地,遭胞兄控告侵害屍體罪嫌,檢察官認定黃男行為不構成犯罪,應屬民事糾葛,不起訴處分。
根據台北地檢署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55歲的黃男是家中的次子,黃父在今年2月13日去世,家族成員決議依黃父生前遺願下葬在觀音山的墓地。
不料,黃男與35歲妻子及78歲陳姓地理師在3月13日晚間11時許,將死者遺體帶到殯儀館清洗並在隔天搬運到桃園縣大溪的墓地下葬。黃男的胞兄控告黃男等3人涉犯侵害屍體罪嫌。
檢方偵辦期間,黃男表示,因陳姓地理師看完觀音山墓地後指出,若黃父葬在那裡,他和他的胞兄(原告)會因車禍被撞死及破產的立即危險,所以他才將父親葬於父親所購買、登記他名下的大溪墓地,他的父親生前口頭同意葬在大溪墓地,他的兄弟姐妹及母親都知道,也都去過大溪墓地2、3次。
黃妻向檢察官說,她當天不知道要搬動公公,是做完之後才知道;陳男則說,他只負責看地,埋在大溪墓地是死者生前講的。
檢察官調查,黃男因觀音山墓地有「青龍藏足,白虎銜屍」的風水缺陷,而與他的胞兄及母親等人就黃父下葬地點發生爭執。
檢方認定,黃男擅自將死者下葬,仍屬對死者遺體的安置行為,沒有對遺體破壞、扔棄或隱匿,沒有犯罪故意,也不構成侵害屍體罪的要件,且遺體已入土為安,家屬間關於遺體安置地點的爭議,應屬民事糾葛,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