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违反身障优惠拟开罚

【新唐人2012年10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4日电)立法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身障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业者若没提供身障者票价优惠,将处罚锾并公布姓名。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下午审查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的条文明定,未来身心障碍者进入收费的公营或公设民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如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凭身心障碍证明应予免费,电影院等民营单位则应予半价优待,身障民众的1名随行陪伴者,也能享有同等优惠。

依现行做法,身心障碍者进入收费的公营风景区等有免费,但若民营或公设民营单位,应为半价优惠。

内政部次长曾中明表示,公设民营单位由民间经营管理并自负盈亏,若从现行半价改为免费,需考虑违约和业者经营问题。

初审通过的条文也规定,若业者违反优惠相关规定,主管机关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先予以警告,若仍不改善,将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公告事业单位和负责人姓名。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李昆泽会中表示,近日台北市抽查各大电影院,发现很多业者并没有提供身心障碍者票价优惠,应有处罚给予约束。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杨玉欣也说,她曾为了进电影院,打了近30通询问电话,最后仍因没有完善无障碍空间而取消,也很难订定出游计划,政府应妥善规划兼顾可行性并提高身障人士社会参与的政策。

初审条文也通过,身心障碍者参与休闲及文化活动、公共资讯无障碍、法律咨询及协助、辅助科技设备及服务等措施,若属付费使用者,应予以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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