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被控槍傷前副總統連戰之子連勝文的「馬面」林正偉,二審認為他開槍流彈打死台下民眾,構成殺人既遂而非過失致死。
林正偉於民國99年五都選前夜,在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的造勢場合上,開槍打傷連勝文,台下民眾黃運聖因流彈波及致死。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時認定,林正偉槍傷連勝文的部分構成殺人未遂;殃及黃運聖的部分,檢方認為林正偉有殺人罪的未必故意,以殺人既遂訴究,並求處極刑。但板橋地方法院認為,連勝文遭槍傷構成殺人未遂,但流彈擊斃黃運聖,應屬過失致死,因此一審時判24年。
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正偉開槍前已與連勝文先行拉扯,仍於混亂中不顧群眾生命安危,對閃躲中的目標執意扣下板機,毫不在意子彈會否波及他人,認定他有殺人的「未必故意」,撤銷原審認定的過失致死。
高院合議庭審酌,林正偉在選舉投票前夕的造勢晚會,持威力強大的制式手槍射殺被害人,致一死一傷,漠視法律,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而且持槍抵住被害人致命部位近距離射擊,受擊者幾無逃生機會,手段殘酷冷血,膽大妄為至極點。
合議庭認為,林正偉射擊一槍後遭圍捕,仍毫無懼色,甚至還想再補一槍,可見致人於死之意堅決,視人命如草芥,至今未與連勝文、黃運聖家屬達成和解,因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