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凌虐或妨害未滿16歲的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條文規定,凌虐未滿16歲的男女或以其他方式導致妨害其身體自然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將原條文中的「男女」改為「人」,可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為男或女而產生的漏洞。刪除拘役及罰金刑,能達到處罰凌虐幼童少年行為人的目的。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凌虐未滿16歲的人或以其他方式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