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6日電)陳男與劉女交往論及婚嫁,但因爭執分手。陳男提告指控劉女向他借款新台幣百餘萬元拒還,台中地院以無借貸證據判駁回。
台中地院今天判決指出,陳男與劉女兩人均喪偶,民國99年9月經友人介紹認識交往,兩人同居並論及婚嫁,但因爭執雙方於去年3月分手。
陳男向法院提出請求清償債務告訴,指控劉女因房貸需資金周轉,向他借款132萬元,雙方約定財產獨立,並於1年後還款;但借款期限已到,經催告還款,劉女拒還款項。
劉女承認陳男匯款進入她的帳戶,但否認借貸,指稱是陳男為討她歡心而自願贈送。
台中地院以雙方雖無婚姻關係,但同居關係甚為密切,陳男無法提出借貸證據,於法無據而判處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