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阮姓越南籍男子認為友人遭一名男子毆打,持刀刺傷這名男子,再刺死阻止他行凶的另名男子;高院將阮男判刑18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阮姓男子受友人邀約,於今年元旦中午在桃園縣觀音鄉某小吃店的包廂,參加友人的慶生會。
一名先行離開包廂的越南籍男子因物品遺落在包廂,他當晚返回包廂內拿取物品時,因不小心擋住電視螢幕,導致在場幾名唱歌的阮男友人因一時無法看清楚歌詞,與他發生衝突。
阮男認為友人遭欺負,持包廂內的水果刀追刺一名男子致重傷,隨後又猛刺上前阻止他行凶的另名男子,造成1死1傷。
阮男於法院審理時,辯稱自己沒有殺人犯意;法院一審不採信他的說法,依殺人未遂及既遂罪判阮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服刑完後驅逐出境。
案件上訴高院後,合議庭審理認為,阮男猛刺被害人身體要害多刀,不僅是單純教訓被害人,且下手未見節制,已無視被刺者生命的存廢,殺意甚堅,仍判他18年徒刑,服刑完後驅逐出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