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9日電)黃姓男子2年前買房後想出租卻乏人問津,打聽後才知門前曾發生死亡車禍。但法院查出死者是在醫院往生,判賣家和房仲免賠。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99年間以新台幣1590萬元買下位於桃園縣蘆竹鄉的房子,想出租卻租不出去。他向鄰居打聽後才知道,當地曾發生死亡車禍,當初死者的車子先撞上路邊轎車,又反彈後卡在黃男房子騎樓的鐵捲門,車上2人傷重身亡。
黃男控訴,車禍隔天現場留有血水,還舉行法事招魂超度,死亡車禍造成房屋重大瑕疵,對居住者心理造成負面影響。他的妻子看房時,還特地問房子是否「乾淨」,但賣家和房仲卻故意隱瞞當地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他提告向賣家和房仲業者求償。
賴姓賣家和房仲業者反駁,當初車禍死者是送醫後身亡,房子並非死亡現場,當然不算凶宅。況且屋況說明書列舉的非自然身故,是指凶殺、自殺、他殺等,不包括意外事故。
法院一審參酌相驗報告、法醫鑑定書等,2名死者是在醫院往生,而非車內,認定房子不算凶宅,判決黃男敗訴。案件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無具體事證證明當初死者是在車內死亡,屋況說明書列舉的非自然身故也不含車禍等意外事故,判決黃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