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5日電)監察院今天說,衛生署沒有建立署立醫院院長任期制,使得部分院長長期續任,權力過大,直接掌控採購案件,衛生署被糾正。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黃煌雄提案,糾正行政院衛生署。監院指出,去年署立醫院爆發醫療儀器採購及委外合作弊案,根據衛生署書面說明,弊端原因在於「廠商重利引誘」及「院長權力過大,得以直接掌控採購案件」,廠商人員可以自由進出醫院,接觸承辦人員,逐步打通關。
糾正案文說,署醫弊案發生前,署立醫院採購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的醫療設備,才需要報請衛生署核定,若沒有超過,就由醫院院長核定。另外,署立醫院院長3年一任,連選得連任1次,不過,涉入署醫弊案的院長,多年來在各家署醫間輪調擔任院長,又握有核定醫療儀器採購職權,成為廠商重利引誘的對象。
糾正案文指出,署立醫院採購與委外,缺乏有效評估稽核機制,採購品項金額缺乏同儕醫院比較,採購成本偏高。另外,部分署醫因為人力短缺,採購設備從申請、審查、驗收及使用,可能都由少數人或一人負責,權責不清。
糾正案文指出,弊案發生後,衛生署重新檢討相關規定,採購權限部分,署醫採購超過500萬元儀器,要先陳報衛生署,並送署外專家學者評估。
至於院長遴聘部分,糾正案文說,修正為院長任期3年,期滿得連任一次,服務成績優良或業務特殊需要,連任屆滿後可以再延任1年,也就是說任期最長7年,期滿需經過2年,才能調任其他署立醫院擔任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