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選舉涉賄 擬祭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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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政黨法草案,對政黨黨內選舉賄選祭出刑責,規定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草案另明訂,法律施行前,政黨經營或投資的營利事業,應在法施行後2年內將其股份、出資轉讓;屆期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顯不合理者,應在6個月內信託給信託業。

草案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的處所,不在此限。違者都處政黨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除名處分,不在此限。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為消弭賄選,草案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職人員的選舉,有賄選行為,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

這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沖)表示,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建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內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以順利完成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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