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23日電)經濟部能源局今天表示,「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主要是以先期管理精神,促使業者能源使用合理化及提升效率,並非以總量管制方式限制國內產業發展。
能源局表示,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6條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劃」新設或擴建時,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新設或擴建;未來經濟部將依「能源管理法」第15-1條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作為業者申請依據。
能源局表示,目前初步規劃納管對象包括電廠開發裝置容量達5萬瓩、石油煉製業為日煉量1萬桶及其他製造業用電契約容量達2萬5000瓩以上。
同時,為不影響業者投資計劃時程,業者送件審查可與其他單位的審查並行(如環評審查),能源局估計,審查時間介於50至60天間(不含補件時間),且會盡量減化申設程序和審查時間。
能源局表示,依法規定的審查項目包括數量(新設或擴建各種類能源使用數量或電力生產量)、種類(煤炭、石油及其產品、天然氣、電力等)、效率(製程技術、公用設備、汽電共生設備及單位耗能指標)。
另外,區位如屬電業者,為達成區域平衡,減少電力輸配損失,依其設置的地點分為北、中、南區及離島四個區位;屬其他製造業或石油煉製業者,因考量產業群聚效應,原則以不分區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