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批草率 法院:判決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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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5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表示,審理洪姓男子所涉殺人案,經多名證人證詞、現場勘驗及科學鑑定等事實認定,判決審慎。

監察院今天公布調查報告,認為台中高分院審理洪姓男子涉殺人罪案,過程草率。

台中高分院表示,洪男遭控訴民國91年協助王姓男子將王男的陳姓女友抬至后豐大橋護欄外,2人先後鬆手,陳女墜橋身亡。

台中高分院指出,全案經台中地院依共同殺人罪判洪男徒刑12年6月,洪男等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在95年判處駁回,洪男等不服上訴;最高法院98年判處駁回;洪男等則申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在98年判處駁回。

台中高分院表示,經王姓、高姓等多名證人證詞指稱,案發時看見2男子抬1女子到護欄外,女子喊救命後墜橋;根據法醫師鑑定,陳女著地前,頭朝下雙手支撐,致雙手骨折裂,頭再撞擊地面,陳女的本能反應顯示並不想死;且陳女同事指證,她並無尋死跡象。

至於案發現場燈光。台中高分院指出,被告王男、洪男證詞,當晚「夜色很亮」,且檢警都到現場勘驗,大橋兩旁各有17盞500燭光的路燈,光線足以辨識。

台中高分院表示,經採案發現場護欄上的灰石送刑事警察局等單位鑑定,以紅外線光譜分析等科學檢驗,鑑定結果,死者褲上灰痕與護欄上的灰石並不相似,不能認定是死者自行爬過護欄墜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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