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京生:沒有正義就沒有和平

Facebook

【新唐人2012年8月14日訊】前一段時間,美國警察擊斃兩名在逃嫌犯在美國社會引起悍然大波,不少民眾紛紛上街,高舉「沒有正義就沒有和平」的標語牌。這件事的是非曲折是千里之遙的中國人很難判斷的,不知是誰先開了槍,不知那兩個拒捕的嫌犯是否罪大惡極,因為我們一直這樣思考問題:只要他罪大惡極,怎麼處死他都可以——任何人這樣做都無可厚非。這就是社會正義。可美國人不這樣看問題,在這些上街的民眾看來,即便他罪大惡極,警察也不能在未經審判前將其擊斃,這才是正義。違背了這一正義的原則,和平便無法保障,也不應當得到保障。

在這件事上,我們看到了兩種完全衝突的對正義的解讀,民眾的解讀與公權力的解讀。在民眾看來,警察的行為是非正義的,在警察看來,自己的行為正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於是,正義作為一個概念就成為了一個「主觀的價值」判斷,可以被「主觀」隨意解讀,民眾的「隨意」解讀也就是上上街,可是公權力的隨意解讀卻可以輕而易舉的要了一個人的命——如果正義只能有公權力解釋並確立的話其危害性要遠遠大於民眾的「隨意解讀」,公權力總能找到無數的理由來濫殺無辜——這種濫殺無辜的邏輯與行為在中國被權力者演繹的淋漓盡致。

一般意義上,對正義有三種分類:制度正義,形式正義,程序正義。制度正義就是社會制度的正義,具體的體現為財富、利益、資源、權利、義務分配是否公平和正當。形式正義是指法律制度公正一致的執行,強調法律制度始終如一的實現。程序正義是指保證實現制度正義和形式正義的具體步驟和方法。制定正義的法律,應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樣,保證司法公正及公正的司法程序。

在三種分類中,制度正義顯得尤為重要,他是形式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基石即正義是社會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話句話,沒有正義的社會制度即便建立也要打碎。法律亦是如此,正義是法律的最高目標,是合法性的唯一來源。

羅爾斯還為正義確立了兩個原則:甲,每一個人對平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圖式都有一種平等的要求。該圖式與所有人同樣的圖式相容,在這一圖式中,平等的自由能——且只有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價值得以保證。乙,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他們所從屬的各種崗位和職位應在機會平均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他們要最有利於那些最不利的社會成員。

以上兩個原則清楚地說明,正義是與自由、平等密不可分的,沒有自由,沒有平等的所謂正義只不過是一些別有用心的政治勢力編制的彌天大謊。這些政治勢力不斷地在把自由說成是「自由的犯罪」,把平等解讀為絕對意義上的「烏托邦」,看似「相對」的解釋正義,實則是將正義絕對的醜化——利用強大國家機器及壟斷性的話語權將正義、自由、平等醜化,為扼殺人們的追求,為非正義的社會制度尋找「合理性」、「合法性」的理由。

自由、平等需具體化,使自由、平等不至於流於形式,不至於只能看不能摸,不至於成為一個永恆的,無法實現的夢。但這個具體並不是要剔除差異原則,不平等還是現實的存在著,可這種不平等只能表現在興趣、愛好的選擇上而不能表現在機會上,如果權力者比別人有更多的致富機會就是不平等。

具體化需要「法」的確立,但是前提是這個「法」需是正義的。一些法學界的人士認為,法與正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法是客觀、絕對的而正義是主觀、相對的,如果法依附於正義,則法的客觀性、絕對性就蕩然無存了。在這些人看來,法就是法,至高無上,不依附任何東西而存在。但是,一般人與法學界的認識卻相反,在他們看來,法只能也必須符合正義,否則將會失去規範社會關係的作用。區分良法與惡法正義是標準,懲罰犯罪就是在彰顯正義。法不過是正義的載體,正義不存在,法的存在就失去意義或者說,沒有正義的法其全部意義就在於要確立一種規範,這種規範的唯一目的就是所有人都是它的奴隸——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在這一「規範」下消失了,只能也必須成為奴隸。從此自由、平等無從談起。這就是正義的法與沒有正義作為基礎的法的根本區別所在。

中國的「法律」就是一部沒有正義作為基礎的法律。這一法律的所謂「合法性」僅僅來源於它擁有權力。這意味著,只要它繼續的擁有權力,沒有正義的法律就會繼續的彰顯它的淫威。

追求與理想的前提是,追求與理想的目的並未現實的存在且追求、理想與現實有著巨大差距——是在否定現實。創造也是同理,延續已有的東西,沒有什麼所謂的「創造」可言,創造一定區別於以往的、傳統的、舊的東西。對中國現有的法律也是如此,不打碎它重建正義的憲政之夢就是無稽之談。

我們都在關注正義的視角:世俗的事務與規則,但是與既定內的策論不同的是,真正體現出人文關懷的社會正義及社會學說決不會是醫頭醫腳式的小修小補,面對殘酷的現實,社會正義與社會學說需以激進亢奮的姿態去懷疑、顛覆、重估專制所確立的所有價值預設。

民主的政治文化具有宗教學說,哲學學說,道德學說無法調和的多樣性特徵,合乎理性的多樣化被看作是人類理性力量在持久的、自由的制度內發揮作用所不可避免的產生長期性的結果。價值的衝突,自由平等的深刻分化恰恰是實現公正、穩定、和平的社會所必須的條件。而排斥異端,扼殺異端,企圖實現確定的「大一統」就是在現實的破壞穩定、和平的社會秩序,消弱以普世價值為核心的制度。

穩定的多元化的秩序,也是秩序,也是理性。秩序不只是接受馴服與節制自己,理性不只是遵循唯一的價值與善的理念。在政治觀念中,善的理念必須是政治的,必須與那些更廣泛觀念中的善的理念區分開來——當政治觀念認定價值,自由平等需表現為多元化才是善,才是理性,才是正義時,會遇到在非政治觀念中善的理念的強烈阻擊。為此,對兩種完全不同的語境嚴格的加以區分是必要的,以免陷入到一場沒有結論的,無聊的紛爭之中。

在美國,公權力的一聲槍響擊碎了以往的平靜,在中國,公權力的無數次槍聲與殺戮卻都在厚顏無恥的宣稱是維護和平。這樣的和平就是沒有正義的和平,沒有正義的和平只是一件遮羞布,其目的就是為了掩蓋內憂外患的社會現實。

追求社會公平、正義、自由、民主的力量正在迅速的崛起,專制統治者精心構建的和平假象也被更多的人所認清。一切接近於理想的有利因素正在一點點彙集,彙集成一支正義之師點燃星星之火。當然,我們需要記住:公共社會實踐不是建立在像《聖經》、《古蘭經》那樣經典的基礎之上,一個人只要按預期的方式參與其中,一些具體紛爭,具體細節便無足輕重。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