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4日電)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天說,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除將現行法令中刑事處罰規定刪除可以肯定,其他都是換湯不換藥,主管機關裁罰權、命令解散權都太廣。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原採行的「申請許可制」將改為「報備制」;草案也考量人民意見表達的自由,刪除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下午與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台權會長賴中強說,政院版草案關於禁制區的規定,只是更動文字,其實還是限制300公尺。而行政院的「報備制」其實是「強制報備制」,主管機關可以「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壞」等原因,要求變更集會遊行路線、場所、時間。
賴中強表示,這跟許可制沒兩樣,仍帶有保守管制的心態。且若未依規定報備,將罰新台幣3萬元;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罰15萬元。政院版草案給主管機關太大的裁罰權、命令解散權。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徐偉群說,政院版草案授予主管機關在集會遊行現場高度支配權,民間團體要求至少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司法救濟途徑,以節制主管機關的職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