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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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5月18日訊】(中央社台北18日電)中國大陸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宣判,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新華社報導,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起,賴昌星透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

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139.99億元。

同時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於1991年至1999年,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後向64名公務員行賄,包括送錢、房產、汽車等,折合人民幣3912.89萬元。

廈門市中院認為,賴昌星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罪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兩罪並罰。

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賴昌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

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賴昌星於1999年案發後潛逃至加拿大,去年被遣返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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