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7日电)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华侨身份证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满18岁或未满18岁已结婚的未成年人,可自行申请华侨身份证明书,不须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
今天初审通过的华侨身份证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要点包含将现行分散在护照条例施行细则、役男出境处理办法及接近役龄男子出境审查作业规定等侨居身份加签限制,授权行政院侨务委员会统一订定办法规范,也放宽年满18岁及未满18岁已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申请华侨身份证或侨居身份加签。
侨委会华侨证照服务室主任王倩兮会后受访表示,依现行法令规范,未满20岁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自行申请华侨身份证或侨居身份加签,但考量侨民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已结婚者,智虑已近成熟也有行为能力,所以修法调整申请资格,放宽年龄限制,让程序能更便民。
初审通过的条文也明定,7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华侨身份证或侨居身份加签,应经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或受监护宣告之人,申请华侨身份证或侨居身份加签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为配合役政规定,这次修法也通过相关役政限制,符合规定的持有中华民国普通护照侨民,得申请于护照加签侨居身份,但未履行兵役义务的接近役龄或役龄男子,得限制其侨居身份加签;限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侨委会会商内政部及外交部订定。
依华侨身份证明条例施行细则相关规定,国民到海外工作,虽非移民,但符合华侨概念,也会发给华侨身份证明书;这次修法将此条文提升到母法层次,明定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自台湾地区出国,在国外合法连续居留10年并在侨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继续延长居留者,得申请华侨身份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