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20日電)陳姓駕駛去年3月間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時,未禮讓執勤救護車,發生擦撞,幸無人傷亡,卻造成救護車毀損,遭消防局求償。板橋地院判決陳男須賠償新台幣106萬多元。
根據板橋地方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新北市泰山消防分隊李姓隊員去年3月23日凌晨,駕駛救護車載送病患,行經林口區一處高速公路交流道口時,與陳姓男子駕駛的車輛發生擦撞,李姓隊員一度昏迷,救護車左側車身等處被撞壞,陳男的車輛右前輪則嚴重變形,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新北市消防局據市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認為陳男未避讓救護車先行為肇事原因,提告索賠修車費106萬多元。
法院審理,陳男辯稱,李姓隊員闖紅燈又沒有鳴笛示警才造成這起事故。
陳男主張,他當時見綠燈才通行,還先減速查看對向有無來車,在沒聽到警笛聲之下,如何避讓救護車?直說「救護車有道路優先權,平民百姓也應有使用權」。
法院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車禍處理小組偵訊筆錄等資料,認定李姓隊員執勤時確有響警笛、使用警示燈,不採信陳男的辯詞。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當車輛聽到救護車的警號應立即避讓,陳男未禮讓為肇事原因,因此判決陳男須賠償消防局106萬2934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