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開車玩手機罰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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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5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汽車或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汽車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機車1000元罰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其中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3000元罰鍰。

修正草案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1000元罰鍰。全案送交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會後受訪表示,沉迷e化電子產品可能影響交通安全,不過電子產品不全然都是壞處,有些新產品可以輔助駕駛人,包括可以自動駕駛、或有突發狀況可以自動煞車,未來隨科技發展可能創新一些電子裝置,因此不能禁止產品,而應對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有所規範。

葉宜津說,修法重點在於針對駕駛人的行為作規範,也就是開車或車輛行駛中拿起手機或手持使用電子產品,一律禁止,若沒有「手持使用」的動作就不罰。

會中並通過附帶決議,對於「行駛道路」,交通部應考量實際各種狀況,對於非屬「行進間」的情況,是否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

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認為,車輛「行進間」手持使用電子產品才罰,等停紅綠燈不該罰,因為有些家長接送孩子上下學,校門口前不准停車,家長必須利用等停紅綠燈的時間打電話給老師,請學生可以到校門口等候,因此希望非行進間若手持使用行動電話等電子產品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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