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增訂讓依規定引進後,但因其他事由導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的外國人,發生職災時,得請領補助及津貼,最長不得超過1年。
草案將職災死亡者的家屬慰問金納入法源,並增訂重大職災事件致嚴重傷害者,得發給慰助金的規定。
草案增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的外國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得請領失能、死亡補助及各項生活津貼,最長不得超過1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
為落實職業傷病通報制度,草案明定勞工保險的保險人在核定職業傷病個案相關保險給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未加入勞工保險的勞工發生職業傷病者,其本人、雇主及就醫的醫療機構等也得主動通報。
草案明定勞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者,得由本人、雇主、就醫的醫療機構等主動通報。
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方面,草案增訂於粉塵作業、致癌物質作業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工作一定期間的離職或退休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檢查補助。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納入法源,草案明定職業災害的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的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主動規劃推動,並得透過委任、委辦、委託或補助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