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7日電)4月3日是「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4日是清明節。勞委會今天說明,兩天都是國定假日依法都應放假,但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則只放1天;隔週休者,可放兩天。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每年「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都在清明節的前一天,勞工在這兩節日都應依法放假1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今天說明,理論上今年的「婦女節、兒童合併假日」和清明節都應依法放假1天,但若企業比照公務員實施週休二日,因國定假日已挪移到週六、日,因此原則上只在4日放假。勞工若在當天出勤,應有雙倍工資或可補假1天。
若隔週休二日的企業,在3日和4日這兩天都應放假。勞委會說,如果勞工在這兩天上班,在徵得勞工同意下,雇主應給2倍工資或另補2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