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延誤發現罹癌 肇事者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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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3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5日電)林姓男子遇車禍受傷,事後因肝癌身亡,其家屬指控車禍耽誤導致林男無法即時得知病情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林死因與車禍無關,但肇事者需賠醫療費等共新台幣86萬餘元。

北院判決指出,林男民國99年5月間騎機車,遇上前方駕車的王姓男子急速迴轉,林男緊急煞車而人車倒地,造成右肩受傷等。王男肇事後加速逃逸,事後遭法院依過失傷害等罪,判刑5個月定讞。

林男家屬主張,林男事前肝指數正常,原排定要到醫院健檢卻因車禍未果,直到99年9月才發現肝腫瘤,且車禍傷後身體虛弱,不到1年即過世;肝癌死亡與車禍並非完全無關,求償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800多萬元。

王男反控,車禍起因是因林男蛇行,其傷勢不重可拄杖行走,對方稱生活無法自理,是為博取同情。林男有肝硬化等病史,車禍和肝癌致死無關。

法官參酌證人證言和證物後,認定王男雖是肇事元凶,但林男受傷部位並非肝臟,其肝癌致死和車禍無直接因果關係,判決王男需賠林男醫藥費等共8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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