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刑訴法修改 台商和陸民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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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3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康世人台北14日電)中國大陸今天有條件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把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罪」者排除在24小時通知家屬的規定之外,讓台商和大陸民眾都感到人身安全有遭到侵害之虞。

大陸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罪」遭逮捕,都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由於「危害國家安全」等的定義不明,也無監督細則,讓外界擔心大陸安全單位可無限上綱、陷人入罪。

一名不願具名的大陸台商就說,什麼是「國家安全」都由大陸當局去定義,「如果我和大陸有官方背景的企業做生意,彼此發生糾紛,對方要搞我,是不是也可以被定罪為『危害國家安全』?」

台商表示,這就是為什麼台商都期盼兩岸能盡快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對台商人身安全必須要有保障的原因。現在大陸新修的刑事訴訟法,等於再度讓台商陷入「人身安全不保」的恐懼。

對於這項刑訴法的修正案,大陸民眾也紛紛在網路論壇和微網誌表達看法,雖然有些人認為大陸國安單位「不會亂抓人」,但許多網友都擔心人身自由再度被以「國家安全」的名義遭到侵害。

一位大陸網友就反駁認為「國安單位不會亂抓人」的言論說:「連劉少奇(大陸前國家主席)都能被秘密失蹤後變成骨灰,你憑什麼相信這不會發生在你我身上?憑你是黨的喉舌?」

大陸網友「穆穆良朝」更舉例說:「公安受命抓釘子戶主A,抓到後發現其弟B也是刺頭(在此事很難搞定對付的人),遂定性A危害國家安全,不通知家屬,繼續抓B,以求斬草除根。」

北京市京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鵬則在微網誌寫到他的擔憂。他說,「胡總(胡錦濤)對刑事訴訟實務的過程可能瞭解不太多。普通公民,對某一具體的刑事案件,對於偵查機關應當通知而不予通知或遲緩通知的情形,能有什麼具體監督的手段嗎?」

令人關注的是,中共中央黨校機關報「學習時報」13日刊登一篇題為「選擇安全還是自由」的文章,雖然談論的是日裔美人在二次大戰期間遭美國政府以安全理由進行「集中營式的對待」,但文章開宗明義就說:「當自由被侵害時,一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已經受損,他的安全還談得上受保護嗎?」

文章強調,「當任何人或政府可以假借維護安全之名對公眾保留秘密時,離暗箱操作還遠嗎?權力在暗箱中操作不才是最危險的嗎?」

這篇文章似乎也對「假安全之名」的問題進行批判,還獲得官方「人民網」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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