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大難伸展 多重制度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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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3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季寬北京特稿)中國大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義上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受到多重制度局限,權力並非來自一般人民。

根據大陸的憲法、人大代表法及選舉法,人大代表的產生按層級的不同分為兩種方式。

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代會選舉。實行的是一種間接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縣、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按一般的民主理論,不管是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應該都屬於民主程序,但是在中國大陸,情況卻並不如此單純。

人大選舉法規定,大陸年滿18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過,要成為人大代表的候選人並不是合格的有意參選者登記就可以參選,至少要經過2道關卡。

第1道是各政黨或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但問題是還有第2道關卡,那就是直選人大代表的地方,選舉委員會匯總代表候選人名單後,要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至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則要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

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然給予當局很多篩選人大代表候選人的空間,使得即使是直選的基層人大代表,也大失民主味道。

更何況,人大代表選舉法第32條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無異使縣以上人大代表,可能距民意更遠,也使這種間接選舉的民主性質更大打折扣。

同時,儘管人大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是卻又規定,如果選民外出,經選委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個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這更有違民主選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精神。

除此之外,大陸憲法明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但是人大代表法卻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而且「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人大代表法還就集體活動的方式做出規定,包括視察、專題調研、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參加特定的調查委員會等。這與民主國家的議員,可以各自成立服務處為選民服務大相逕庭。

其實,根據大陸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導致大陸的各級人大代表很難真正為民喉舌,而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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