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節明:中共國警察為何一再淪為搶屍犯?

Facebook

【新唐人2012年2月23日訊】近年來,除扼殺思想言論外,中共國警察似乎新增了一項全世界警察絕無僅有的職責,那就是毀屍滅證:從高鶯鶯案到甕安“俯臥撐”案到,最近的石首殺人拋屍案,公安武警堂而皇之地以“執法”的方式,為領導或領導的犯罪親信搶奪屍體、毀屍滅證,且這樣的“執法”越來越頻繁,越來越上規模、上“檔次”。

2006年,為了保證黨對村委會選舉的領導,在胡錦濤中央的默許下,廣東省當局出動數百公安武警攻入太石村、搶走村委會的賬本、成功地銷毀了眼看就要遭到選民罷免的黨官的犯罪證據;2009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出動民警和千名武警兩次搶屍未遂的情況下,中共湖北省當局出動上萬武警部隊,攻入石首市永隆酒店,成功搶走遇害廚師塗遠高的屍體、強行火化、成功地毀滅了石首市市長之弟的犯罪證據。

以軍警“執法“的方式,從搶賬本到搶屍體,不能說,這就是胡錦濤當局搆建類朝鮮“和諧社會”的重大“成就”之一!

而且,出動警察搶屍毀證的特殊“執法”越來越常態化。石首搶屍風波餘波未平,六月十九日,湖南邵陽再次發生警方搶屍事件:當局出動數百公安武警,從死者親屬手中搶走在公安“抓賭”時離奇墜樓身亡的兩名青年屍體[1]。

死者的家屬有權保存和處置屍體,這是世界公理;更何況死者生前疑遭謀殺身亡,死者家屬要求保存屍體以作進一步的檢驗,這不僅符合世界公理,也完全為中共國的法律所支持。中共國的警察卻可以以“上級命令”為由,堂而皇之地以“執法”的方式剝奪家屬的屍體處置權,這不僅侵犯了人權,更嚴重違犯了中共國刑事案件勘察的有關法律(故意破壞現場、銷毀證據),警方搶屍毀證的行為,實屬不折不扣的刑事犯罪!在甕安、石首、邵陽等事件當中,公安武警就是一群群搶屍毀證的犯罪團夥!而且,這些身穿制服的犯罪團夥,比一般的社會犯罪團夥遠為可怕:一則,一般的社會犯罪團夥沒有如此裝備精良、訓練有素、組織嚴密;二則,一般社會犯罪團夥的受害者還可以去躲避、去告官,而當公安武警這樣國家公器整體成為罪犯的時候,老百姓上哪兒告、望哪裡躲?

本該執法破案的警察公開淪為搶屍毀證的罪犯,這種極度混賬的荒唐事,如今不僅文明國家絕無可能發生,即使在伊朗、新加坡等專制國家也是聞所未聞。即便在朝鮮和毛時代的中國,這樣的事情也十分罕見,為了維繫意識形態的權威和政權的形象,朝鮮和毛共當局,對於定性為“敵特”或“反革命”性質之外的刑事、民事案件,是一定會作出“人民政權”的樣子來的;袒護政權的蛀蟲,縱容黑惡官僚出動警力搶屍此等赤裸裸與民為敵的蠢事,只有像中共政權這種徹底喪失了意識形態的末路法西斯政權才做得出。

軍警搶屍毀證事件的一再發生、愈演愈烈表明:中共國的公安武警隊伍已經徹底墮落為各級黨政官僚的護院家丁、私人爪牙。這樣發展下去,公安武警有望比一般流氓地痞更遭全社會的仇恨和唾棄。這是一個極其險惡的趨向:對於一個社會,最可怕的敗壞是司法敗壞,隨著警察的公信力的徹底淪喪,整個社會必然滑向潰亂的萬劫不復深淵,整個社會將徹底喪失推倒重來的自我修復能力,最終導致國度和民族的崩潰淪亡。

本該身為國家公器的中國警察,為何墮落至淪為搶屍犯的地步?其具體原因是在一黨專制體制下,中國的各級警察機搆既缺乏獨立性、又缺乏分權制衡機制,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中共國的體制黨政不分、以黨凌政,在這種黨專制體制下,中國的公安機關不具備完整的行政司法機關性質,因為公安機關首先必須貫徹黨的意志、實現黨的意圖,然後才能正常實現其作為司法機關的功能;也就是說,公安機關首先是隸屬於黨的職能機關,其次才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級公安實權不在各級政府手裡,而是掌握在中共的各級政法委手裡,因此,中國公安機關的不僅沒有行政司法機關應有的相對獨立地位,甚至連完整的行政、司法機關功能都不具備,各級公安機關從一開始就是中共各級黨組織的保衛部門,由於中共黨內“民主集中制”的獨裁組織原則,各級公安機關實際上成為中共各級黨棍寡頭的打手爪牙機搆。

中國公安(警察)機關這種迥異於文明國家的黨家丁屬性,毛澤東死後不僅沒有減弱,反而在“六四”屠殺後得到進一步加強:毛澤東時代及八十年代,各級公安機關的黨領導和行政領導尚由不同的人擔任,“六四”以後,特別是胡錦濤上臺以來,大力強化黨專制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為名,黨組書記兼任公安局長的做法早已成為慣例,政法委副書記甚至書記兼下級公安局長的做法也普遍成風,公安機關對共產黨的從屬依附地位,在制度上甚至比毛澤東時代進一步加強了。

黨對公安機關“領導”的加強,意味著公安機關進一步淪為中共各級黨棍寡頭的打手爪牙機搆。

另一方面,鄧小平式“改革開放”、特別是1992年後權貴私有化掠奪式“經濟改革”的大規模推行,為急於謀求特權資本化的中共官僚集團敞開了大門,在洞開的權貴市場化閘門面前,手握特權卻長期無法尋租的中共官僚集團,其貪欲就像久蓄的洪水那樣奔騰而出,他們越來越和流氓資產階級緊密勾結在一起,紛紛成為黑惡資本家的保護傘、後臺老闆、“乾爹”……

因而,“六四”二十年來,中共各級官僚,不僅政治上與老百姓繼續對立,經濟上也越來越和老百姓尖銳衝突。在特權資本化的巨大貪欲驅使下,中共各級官僚貪贓枉法、強迫拆遷、強迫徵地等經濟掠奪需求高漲起來,他們所掌控的公安、武警也就日益頻繁地派上用場,荒唐地施行“強拆”、“強徵”、“搶屍”等等“執法”,殘酷鎮壓老百姓的反抗,為中共官僚的瘋狂掠奪保駕護航(美其名曰:“搆建和諧社會”);至此,中共國警察在毛澤東建政時就鑄就的黨官之家丁、打手性質,也就赤裸裸地暴露出來了。

其二,中共國警察系統內,司法警察(如刑警、交警、派出所民警)和行政警察不分(如武警、“特警防暴隊”),且統一由公安機關集權領導。各級公安局既有司法權、又有行政權,這就使得領導公安機關的中共各級官僚,能夠很方便地調動警力、隨心所欲地為自己個人目的服務。

而且,公安機關實際上掌握著中共國內衛部隊──武警部隊:各級公安機關的一把手,一概兼任同級武警部隊的第一政委,實際上掌握著內衛部隊──這和平時期中共國所能使用的最大武裝力量的領導權。這種驚人的集權,更令領導領導公安機關的中共各級官僚,獲得了動用警力橫行一方的大好條件。

當今世界,不僅西方自由國家,就是在泰國、印尼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都有明確的職權範圍劃分、且由分屬不同警察機搆:在這些國家,當官的無法調用刑警去對付上訪的人、也不可能動用內衛警察去拆人家的房子…

但在中國,由於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不分,且公安機關既有司法權、又有行政權,因此,有權“領導”公安機關的各級中共官僚,幾乎可以動用一切警察為己服務。如今的中共地方官吏,濫用警察處理一切社會問題的濫權現象普遍成風、愈演愈烈:如動用幹警、刑警去截訪、打擊報復告狀者;如動用交警去處理“刑事案件”;如動用“特警防暴隊”、武警、甚至法院法警去強拆徵地等等。

2005年十月,浙江台州的有關官僚,因為對當地黨報刊台州晚報發的一篇批評交警部門亂收費的報道不滿,居然出動交警隊 “執法”:由台州交警支隊椒江大隊隊長李小國親自帶領一群交警闖進報社,以“誹謗”為由,將該報副總編吳湘湖當“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銬押走,在押解過程中拳打腳踢,將吳湘湖打成重傷,於次年二月二日不治身亡[2]!

最近一兩年中頻頻發生這樣的事:縣長僅僅因為對上訪者不勝其煩、縣委書記僅僅因為在網上遭人批評,就可以招來公安機關抓人關人;甚至一個小小的縣委書記,也居然張狂到派出本地警察跨省捉拿網上批評者……可見中共官僚濫用警力到了何其荒唐的地步!

總之,因為有這種體制的便利,對當今中共國的官僚來說,不管是什麼警察,只要是有權調動,都能夠方便地用作家丁爪牙,而且一切濫用警察的行為,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稱之為“執法”,都受到體制的支持和保護。中共國警察機關的集權體制,賦予了領導警察機關的中共官僚“合法”濫用警力的極大便利。

中國公安(警察)機關的集權性質,不僅便於手握政法實權的各級官僚濫用警察,而且十分有利於將權力的專橫效應放到最大,以最大限度地以權謀私、貪贓枉法。

由於警察行政職權與警察刑事職權是由同一個機關行使的,所以警察查處一般違法的時候,可以很方便地將一般違法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如將嫖娼、未婚男女自願同居變性為強姦、將揭露腐敗、批評領導上綱上線為“煽動顛覆”、“洩露國家機密”;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很方便地將刑事案件轉化為一般違法案件處理、甚至根本不處理,如以“嫖娼”處理官員姦淫幼女案、“寶馬撞人案”的處理、杭州權貴子弟飆車惡意撞死人案件、還有近年頻頻發生的官僚權貴勢力驅車惡意撞死人、撞傷小孩後故意將之軋死等案件的輕微處理等等。

以上這些,都反映了集權的公安機關處理案件的超級“彈性”。這種超級“彈性”,既賜予各級警察對當事人敲詐勒索的充分條件──你不“孝敬”老子,老子就把你的違法違規案轉化成刑事案件,讓你坐牢;這種“彈性”,更賦予了有權“領導”公安機關的各級中共官僚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公報私仇的上好條件──一方便可以動用警力,打擊報復揭發、檢舉、上訪者,只要原意,總能整出一堆“罪名”,把需要整治的人勞教判刑;另一方便可以動用公安機關,袒護自己犯罪的親戚、親信、行巨賄的黑惡奸商,將殺人害命輪姦等嚴重的刑事罪案“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越來越頻繁發生的公安武警搶屍毀證事件,就這樣應劫而生。

而且,公安機關不經過法院審判而處人以“勞教”(實際等同監禁)特權,更增添了這種無法無天的“彈性”。

因為公安機關的這種超級“彈性”,幾乎一切問題到了公安局手裡都“可大可小”,問題是大還是小,全看行政權力的介入程度、關涉程度,在既是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且司法屬性隸屬於行政屬性的公安機關手裡,是非公義就如橡皮泥,任憑權力揉捏成不同的形狀。

中國公安(警察)機關的集權性質,賦予了公安機關充當家丁打手的絕佳“天份”,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天生就是充任中共各級貪官惡吏護院家丁打手的好材料。

公安機關的集權性質,決定了其權力很難受制約;而中共國的黨專制體制,又更抑制了外在力量對公安機關的制衡。雖然在名義上,同級的法院、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有監督權,但實際上卻不可能做到有效監督。因為在一個專制政權當中,公安機關這樣的“專政工具”是統治基石,而法院和監察局很大程度上是偽裝“法治”的擺設,因此,中共各級統治者(由統一領導公檢法的中共政法委部門出面)必然傾向於袒護公安機關而壓制法院、檢察院的監督權。因為若讓法院、檢察院充分實現其監督權的話,“人民民主專政”(中共官僚集團的專制統治)將受到威脅。

“六四”之後,隨著中共最高統治者重新強化黨專制,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對公安系統的監督也就更無可能。

本來,根據中共國一府兩院都是人大產生平行機搆的政治體制,檢察院和法院是與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級,而公安機關則只是政府的一個局,比政府低了一級,這樣公安機關比檢察和法院就低了半級。但“六四”之後,中共重新強化黨政不分、以黨凌政的體制,很多地方黨政領導乘勢加強自己的專制特權,其手段之一就是提高公安機關地位,於是,副市長、政法委副書記、甚至政法委書記紛紛兼任當地公安局長。

而且,1992年後權貴掠奪式的“改革開放”,越來越需要公安機關保駕護航、暴力鎮壓老百姓維權,中共各地統治者,為了便於動用警力鎮壓群眾的需要,普遍讓副市長、政法委副書記、甚至政法委書記兼任當地公安局長。

這就形成公安機關比同級的法院、檢察院高半級的局面。政法委權力的加強,公安局長權勢的抬升,令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對公安系統的監督更如同“左手監督右手”;在專制權力體系中,下級是無法監督上級的,對法院、檢察院院長來說,本來比自己低半級的公安局長紛紛成了自己的頂頭上司──政法委的頭頭,法院、檢察院長要接受監督對象的“領導”,這樣的監督,還怎麼進行呢?當然連表面文章都做不下去了。 而中共國的各級警監系統,由於受各級公安機關統一領導,其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就更如禮炮迎敵。

集權而缺乏監督制衡的各級公安機關,本身就是中共黨官打人的棍子;在制度性貪汙腐敗時代到來之後,這條打人的狼牙棒終於被各級黨官肆無忌憚地揮舞了起來;這麼舞下去,公安武警參與搶屍毀證的荒唐事不僅必然發生,而且會成為“社會常態”。

從石首的例子再次可以看出:分權才能制衡,才能漸少貪腐枉法行為,這明明是公理,中共卻死不悔改,且睜著眼睛一再瞎說這是“不適合中國國情的“西方那一套”,究竟什麼才適合中國國國情?難道權貴橫行霸道、為所欲為、貪贓枉法官匪一家警匪一家才適合中國國情?

對於以上的道理,一些毛時代和計劃經濟懷念者並不認同,並舉毛澤東時代和八十年代為證。的確,在毛澤東時代和八十年代,公安機關甚少表露出黑惡官僚私人打手幫凶的性質,這是什麼緣故呢?那時的公安機關,不同樣是黨官的工具嗎?這主要是由意識形態軟力量和社會的經濟基礎造成的:

毛澤東時代,共產專制政權生命力尚處於旺盛時期,強大的意識形態軟力量、領袖的無尚權威和整肅的恐怖,能夠很大程度地約束官僚集團的貪欲,意識形態所營造出來的理想主義的迷人色彩,也能夠有效的消解人欲的貪婪。

而且,毛澤東時代的中國社會沒有市場經濟,中共官僚集團沒有特權資本化的渠道,其物質享受停留在工資級別待遇層面,不可能產生如今天這樣無休無止的物質貪欲。

因此,毛時代的中共官僚沒有對老百姓施行殘酷經濟掠奪的動力,“社會主義”建成後,毛時代幾乎沒有強拆、徵地…沒有對老百姓殘酷的經濟掠奪,也就沒有尖銳的官民衝突;沒有尖銳的官民衝突,就用不著動輒出動警力鎮壓老百姓,因此,公安機關作為黨的家丁爪牙組織的屬性,也就不會赤裸裸地暴露出來。

而且,毛澤東時代老百姓有給各級領導貼大字報權利:毛時代對政治上的異議者雖然非常殘酷,但對揭批基層領導不正之風的“群眾監督”一般予以鼓勵,當時老百姓享有張貼大字報揭批領導腐敗的自由,而且當時的領導遠不敢像今天這樣肆無忌憚地打擊報復群眾。懾於“群眾監督”的威力和運動的恐怖,當時地方官僚(包括公安隊伍的領導)遠比現在收斂,決不敢像今天這樣毫無顧忌地作威作福。這也是當時公安機關不敢像今天這樣“出格”的原因。

再則,毛澤東時代的公安機關,黨職和行政職務嚴格由不同的人擔當、書記和行政領導能夠在單位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約。

毛時代的這些特點,對制約公安機關的原惡起了一定的作用。

八十年代的公安系統之所以不像今天這樣黑,則是因為理想主義激情對社會道德的撐扶作用。“六四”之前的幾乎整個八十年代,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雖然走向衰敗,但當時中共國的發展方向和社會生活為以胡耀邦、趙紫陽為代表政治改革派主導,以“全盤西化”為代表的自由、民主、法治的思潮和追求熱情,很大程度上填補了因共產意識形態鬆塌形成的社會道德真空。當時包括中共統治集團在內的中共國社會,都洋溢著去共產化的理想主義色彩。這種求新求變理想主義激情,大大地衝淡了中共官僚集團邪性的腥惡。

再加上,八十年代的中共國社會經濟,計劃經濟體系雖然開始崩塌,但是市場化的閘門尚未開啟,整個社會基本上仍停留在“一大二公”的層面,當時普通官僚公務員集團的待遇和謀利機會,並不在國企職工之上,由於當時基本沒有可供權力尋租的市場,因此官僚集團遠沒有如今天般欲壑難填之貪欲,也就遠不會像今天這般和老百姓發生幾乎全方位的、你死我活的利益衝突。缺少這種利益爭奪,公安武警當然也就派不上“搶屍毀證”之類的用場。

“六四”大屠殺之後,因為中共統治集團中政治改革派的全軍覆沒、鄧小平與陳雲專政派的重新結盟,中共統治集團徹底喪失理想主義的道德激情,整個中國社會墜入共產意識形態死亡後形成的道德黑洞中,玩世不恭逐漸成風。隨著1992年權貴市場化閘門徹底洞開,官僚集團貪欲大爆發,同時喪失了靈魂和良心的中共,迅速蛻變為赤裸裸的掠食吸血怪獸,公安機關也就撕掉了“人民警察”的面具,其政治流氓打手幫凶的真面目,也就窮凶極惡地顯露無遺。

綜上所述,中共國公安武警之所以一再淪為搶屍犯,是“六四”大屠殺和鄧小平權貴掠奪式“改革開放”雙重作用的直接結果。

警察一再淪為搶屍犯,這是統治者在一個意識形態早已死亡的社會倒行逆施一再強化專制的必然後果。面對如此尖銳且愈演愈烈的官民衝突、面對危如累卵的社會道德真空,胡錦濤不僅不思憲政改革、反而拼命加強以紀委、政法委為代表黨的集權;面對公安機關如此集權的危險局面,胡錦濤不僅拒不取消勞教制度、拒不推進警察機搆分權體制、拒不限制地方官僚的武警使用權、反而於2006年十一月頒布《軍隊處置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一步授權地方官僚調動解放軍當地駐軍參與鎮壓“突發恐怖事件”、先斬後奏開槍殺人的權力!

誠可謂喪心病狂昏暴到了極點!

胡記中共統治集團,看來不把中國折騰到萬劫不復的“黃禍”境地,是不會罷休的。胡錦濤當局咒罵異議人士和海外反對派組織,一口一個“反華分子”、“反華勢力”、“恐怖分子”、“分裂勢力”…實際上胡錦濤自己才真正以其專制暴政、拼命把西藏、臺灣、新疆民眾推向獨立的急先鋒、他和他領導的中共,才是全世界最大的反華分子、分裂勢力;胡錦濤以朝鮮為師、不顧經濟危機、發了瘋地擴充和強化軍警憲特網評隊伍,對十幾億老百姓厲行超法西斯專制恐怖統治,可見,胡錦濤才是全世界最大的恐怖分子!

注1:新京報六月二十三日報道,題:公安抓賭兩人墜樓身亡,家屬質疑警方移屍滅證;

注2:獨立中文筆會網2006年二月八日報道,題:記者無國界籲懲處打死副總編吳湘湖的凶手

——轉自《自由聖火》6/29/2009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