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我們應當如何看待自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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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2月18日訊】四、關於「協助自焚」

面對頻繁發生的自焚事件,中共當局非但毫無愧疚悔改之意,反而對自焚的一方大肆攻擊,說自焚是「暴力行為」,「違反佛教教義」;更有甚者,當局竟然還對自焚者的親友橫加指責,乃至妄加罪名。以下是兩個突出事例。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區女業主唐福珍因反抗暴力拆遷,自焚身亡。事後,現場指揮者,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鐘昌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對唐福珍不存在歉意。鐘昌林強調他是執法者,只是在細節上不力,「沒想到消防人員滅火過程中,所有的通道都灑滿汽油,阻撓和延誤了消防人員的營救」。鐘昌林還指責唐福珍的親屬,說:「更不可思議的是,她的兒子和姐夫就在旁邊,不阻止她倒汽油,連一點親情都沒有。」

去年3月,一位名叫彭措的年輕藏僧自焚。其後,中共當局竟然把他的叔叔和姑姑等三人逮捕,以「協助自焚,故意殺人罪」起訴,分別判處13年、11年和10年重刑。去年年底,中共統戰部副部長朱維群發表講話,提到這三個人的事。朱維群說:「當自焚發生的時候,他們不但不予以救援,而且阻止我們的幹部去救助受傷者,他們還把自焚現場拍攝下來,迅速發給達蘭薩拉。」

我相信,大多數人讀到上述報導,都會對當局的顛倒是非和倒打一耙憤慨異常。不過在這裡,也引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在類似的自焚事件中,自焚者的親友在做什麼?事前他們是否知情?事發時他們是否從旁協助、有所參與?如果是的話,我們應該如何看待?

有些自焚是自焚者獨自完成的,事前無人知道,事發時也無人參與。但也有一些自焚,事前就有一些親友知情,事發時還有人從旁協助。南越和尚釋廣德的自焚(1963年6月11日)即為一例。

釋廣德的自焚是歷史上影響極大的一次自焚。根據《維基百科》的記述,其過程如下:

事件前一天,一個佛教組織的發言人悄悄地告訴美國特派員,說翌日早上會有一件很重要的事發生在西貢柬埔寨大使館門口對面的大街上。當天上午,在現場,附近的寺院已有大約350名僧人排好了隊,準備參予示威。釋廣德是乘坐轎車到現場的,他和兩個和尚一同步出轎車。之後,他們一個在路中央放置坐墊,另一個拿出五加侖汽油。在示威的僧人圍繞著他排成一圈後,釋廣德坐在坐墊上,他的助手往他身上淋汽油,然後點火。警察們想接近自焚中的釋廣德,但卻無法衝破和尚們圍成的圈。之後,一個僧人拿著麥克風用英語和越南語大聲說:「一名僧人自焚而死了!一名僧人成了殉教者!」大約十分鐘後,被燒焦的釋廣德遺體倒在街上,一些和尚用黃色的罩袍蓋住了冒煙的屍體,然後試圖把它放進棺木中。

由此可知,釋廣德自焚不是他一個人獨自完成的,而是「有組織有預謀」,在很多人的協助與配合下完成的。按照中共,這些人豈不是都犯下了「協助自焚」、「故意殺人罪」?

中共這套妄加罪名不值一駁,無須多論。問題是,這些人不但不去勸阻、不去制止釋廣德自焚,反而去配合、去協助他完成自焚,並且阻攔警察去救助,這是合乎人情合乎道德的嗎?

我們知道,非暴力行動涵蓋很廣。有些非暴力行動很溫和,行動者要付出的代價也很低;有些非暴力行動很激烈,行動者要付出的代價非常高;例如絕食,尤其是自焚。所以,甘地要把某些非暴力行動比作戰爭,把行動者稱為戰士。在這種非暴力行動中,自我犧牲常常被當事者認為是必要的。

事實上,每當出現極其嚴峻的形勢,就可能有人下決心以死相爭,並採取例如自焚一類的十分慘烈的方式。在這時,不只是決心自焚的人自己,他的親友或他所屬的群體,都處於同樣強烈的激情或悲情之中。即便其中有人出面勸阻,那通常都不是從道義的立場去反對。在這種情勢下,當某人決定自焚,其他人不去阻止,並且願意協助配合(比如準備在現場拍照或錄像,事後發消息),實在是可以理解,可以想像的。這決不表明他們之間缺少情義。相反,只有在他們之間有著相當深厚的信任和感情時,這種事才可能發生。

五、我們應當如何看待自焚

面對自焚,我們應當採取什麼態度?

有人說必須反對自焚,因為生命高於一切。

這話未必正確。因為人之為人,人之所以不同於動物,就在於人不是為了活著而活著,人有著比單純的活著更高的追求。如果一個人甘願犧牲一己的生命,為了自由,為了尊嚴,為了信仰,為了「大我」,我們是沒有理由從道義上予以反對的。

有人說,出於人道,我們應該勸阻。但問題是,對於自焚,我們總是事後方知,勸阻從何談起?因此在這裡,勸阻的意思是勸阻那些可能在今後採取自焚行動的人。既然我們不能從道義上譴責自焚,那麼,所謂勸阻,就只能從功效上著眼,指出自焚無用,自焚是與虎謀皮。這樣就不會再有什麼人去自焚了。

不過,我懷疑這種說法有多大作用。因為自焚者往往就是痛感缺少有效的抗爭手段才去自焚的。再說,自焚的目的不只是為了打動統治者的良知,它更是面向社會,面向公眾。畢竟,自焚慘烈而罕見,在這個意義上,自焚幾乎總是或多或少地起到了喚起更多公眾更多關注的作用。不能說自焚沒用。

你也許會說,正因為一旦有人自焚,大家就都去擴散都去議論,這就助長了自焚的作用,從而也就起到了鼓勵和慫恿別人去自焚的作用;所以,為了減少自焚,我們就不要去擴散去議論。

這就不對了。只有強權才願意這麼做。因為強權懂得,自焚是控訴,是抗議,所以它會竭力掩蓋,竭力降低其衝擊效應。如果你也去幫著掩蓋幫著降低,那就是正中強權的下懷。自焚是表達。通常,人只有在表達權利受到很大限制,社會很難聽到自己聲音的困境下,才會選擇以自焚的方式表達他的訴求和他的意志。如果我們去掩蓋去降低他自焚可能產生的效應,那豈不是有助紂為虐之嫌?

可是--也許有人會說--我們總不該去鼓勵去慫恿自焚吧?

什麼叫鼓勵?什麼叫慫恿?當21歲的捷克大學生帕拉赫自焚後,布拉格50萬民眾為他舉行葬禮,向這位以自焚方式獻身於祖國自由事業的年輕人致敬,並把他自焚的地方命名為帕拉赫廣場。你能說捷克民眾這種做法是鼓勵自焚慫恿自焚嗎?

有網友說:「世界上只有一種反對自焚的方法,那就是讓人不再需要自焚抗爭。」這話說得很對。突尼斯一位小販自焚,引發茉莉花革命,結束了專制統治,那以後就再也沒發生自焚。可惜的是,自焚未必總是能引發這樣的效果。帕拉赫是在1969年1月自焚的,直到20年後捷克才爆發天鵝絨革命。

不久前,王力雄寫文章「除了自焚,還能做什麼?」王力雄提出將自焚的勇氣轉為基層自治的行動。儘管我對這一建議的可行性仍有某種保留,但我堅決支持王力雄的這一思路,那就是儘可能地摸索出其他的抗爭方式。

最後,我要說的是,正因為自焚是向我們發出的吶喊和呼籲,我那麼,們盡其所能地對此作出我們的呼應,讓更多的人來關注並且發出我們的聲音,形成儘可能強大的社會壓力,這就是在實現自焚者的遺志,就是在實現自焚者的目的,從而也就是在減少更多自焚的發生。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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