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檔案】並非一個人的遭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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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2月7日訊】【編者的話】1957年「反右運動」中,北大共有589名學生被打成右派,其中有五人先後在「文革」中被處決,他們是:中文系的林昭;外語系的顧文選;歷史系的沈元;哲學系的黃中奇,化學系的張錫琨。這五位遇難的「北大才子」中,林昭遇難最早(1968年4月29日於上海),如今的知名度也最大。其次要數1970年3月至4月「一打三反」運動中在北京被處決的顧文選和沈元,目前已有海內外學者撰文著述研討其人其事。而黃中奇和張錫琨的情況,至今鮮見披露。此文是海外「文革」研究學者王友琴有關顧文選的研究文章。

顧文選

男,浙江杭州人。1956年顧文選考入北京大學西語系英語專業,被稱為北大才子。1957年被劃成「右派份子」並被判刑五年。1970年在「一打三反運動」中被作為「反革命犯」判處死刑,1970年3月5日被槍斃。顧文選只活了36歲。

顧文選被殺害時,正值所謂「一打三反運動」的高潮。「一打三反」是文革中由政權機構直接逮捕、判刑和槍殺人最多的「運動」。

文革中,對被判處死刑的「反革命犯」都「立即執行」。「立即執行」的最主要的意思還不僅僅是死刑執行的時間問題,而是不准上訴,連走形式的上訴都不准有。實際上,在中國古代皇帝時代,判處死刑,都允許申訴並要經過上級司法機關的批准。文革的死刑判處方法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即使中國當局允許閱讀文革時代的檔案記錄,我們也不可能看到顧文選的上訴書或者他為自己生命的辯護。

我們也不可能看到顧文選的遺書。在文革時代,監獄當局不會讓一個被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寫下遺書也不會保留他的筆記書信,也不允許被判死刑的人在公眾前講話。文革後被揭露出來的一個案例是,被判了死刑的遼寧省女幹部張志新,在1975年4月4日被押往「公審大會」會場的時候,先被切斷了喉管。這樣的措施,目的非常明顯,就是絕對不准他們發表臨死的聲音。

筆者也無法查閱關於顧文選的官方記錄。北京當局現在仍然不准許人民查閱文革時代的紀錄。不但不允許查閱文革時期權力機關的文獻檔案,也不允許查閱當時的權力機關判處的案件記錄,甚至連一般圖書館裏有的文革時代留下的資料也不准借閱。

筆者也未能訪問任何曾經認識顧文選的人。在筆者書寫「文革受難者列傳」諸篇的時候,對受難者,可能的時候,都儘量訪問受難者的家屬、同事、朋友或者認識他們的人。他們之中除了極少數人之外,一般都願意為歷史寫作提供資料。然而,顧文選在大學時代就被劃成「右派份子」並且被判刑,他沒有結婚,也就不可能找到他的妻子兒女以瞭解他的生平往事。筆者訪問過和他同時在北京大學被劃為「右派分子」的學生和教員多人,他們卻都不認識他。

由於上述障礙,關於顧文選,雖然筆者多年努力,卻只是搜尋到了一些有關於他的零星的文字記載。這些文字材料包括:

一份1970年發出的一份有顧文選在內的55名「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材料,1998年出版的北京大學歷史書上關於他在1957年的活動的一小段,1957年《人民日報》上和顧文選有關的兩句話,以及1957年顧文選發表在北京大學學生刊物《廣場》上的一篇文章。

通過這些零碎的材料研究一個文革受難者,簡直就象考古者通過一些從地下發掘出來的殘破竹簡和史書裏的片言隻語研究年代久遠的歷史人物。

對於收集到的為數甚少的與顧文選有關的文字記載,筆者都作了盡可能的進一步的材料搜尋,並且在本文中加以盡可能清楚的說明和解釋。對與顧文選命運有關的其他人物,包括和他一起受難以及迫害了他的人和歷史事件,也作了盡可能清楚的調查和介紹。這樣通過周邊材料作「案例研究」的方法,多多少少也像是在作古代人物或者事件的研究。

筆者發現的關於顧文選的這些文字記載,僅僅體現了他一生的幾個片斷。但是這些片斷正巧是他生命中的一些關鍵片斷。因此,通過這些片斷,能拼裝出他的經歷的一個大輪廓。同時,儘管我們只能瞭解到顧文選生命輪廓的粗略線條,這些線條卻和從1950到1970年代的一系列悲慘的歷史事變緊緊糾結在一起。可以明顯地看出,是最高權力當局發動的幾次所謂「政治運動」決定了顧文選的命運。

下面是顧文選一生的一系列橫斷面。這些片斷在時間上由晚至早反向排列。這是一個逆時間的、關於受迫害的個人和群體的命運的回溯。

橫斷面 I: 顧文選在文革中被處死  

一份偶然得到的資料

筆者第一次知道顧文選這個名字,是因為看到一份關於55名「反革命分子」的「通知」。

這份材料是由一位舊書收集者偶然發現而提供給筆者的。

這份「通知」,首頁上半部分印了兩段「最高指示」--當時把毛澤東的話稱為「最高指示」。這兩段「最高指示」都是關於「鎮壓反革命」和「鞏固革命專政」的。凡是公文,甚至個人的通信,都以毛澤東的語錄開始,是文革時期的特別的行文體例,在文革中盛行了至少五年。

首頁的下半部分,是通知的全文:

為了加強對一小撮反革命勢力的專政,狠狠打擊現行反革命破壞活動,進一步搞好首都革命秩序,最近再公審宣判一批現行反革命份子。現將顧文選等五十五名罪犯的材料發給各單位,請各級革命委員會,工人、解放軍毛澤東思想宣傳隊組織革命群眾認真討論,提出處理意見,速告市公檢法軍管會。

此材料只供內部討論,不准張貼。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一九七零年二月十一日

這份「通知」的其餘部分就是55人的名字和「罪行」。

文革以什麼判人死刑?

在這份「通知」中,顧文選的名字列於五十五人之首。關於顧文選,「通知」上面是這麼寫的:

現行反革命叛國犯顧文選,男,三十六歲,浙江省人,系反革命份子,北京市清河農場勞改就業人員,因反革命罪被判過刑。

現行反革命犯周鴻東,男,三十七歲,遼寧省人,資本家出身,系反革命份子,北京市清河勞改就業人員,因反革命罪被判過刑。

顧、週二犯頑固堅持反動立場,經常散佈反動言論,惡毒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刑滿就業後多次策劃叛國投敵,於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九日,偷越國境,叛國投敵,並出賣了我國重要情報,後被引渡回國。

就憑這不到100個字的敍述,「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以「反革命罪行」判處顧文選和周鴻東死刑。

在這份材料上,顧文選被列為55人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人。把他判為「現行反革命犯」,所根據的「罪行」是兩條。

一是他的「反動言論」。

材料要群眾討論對顧文選的「處理」,卻沒有給出他到底說了什麼「反動言論」,只是籠統稱之為「惡毒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罪名當時普遍運用。「專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乾脆將此簡稱為「惡攻罪」。經過文革,特別是經過「一打三反」,「惡攻」變成了一項正式而普遍運用的大罪罪名,就像「謀殺」「強姦」「搶劫」一樣,而且比這些更嚴重,犯了後幾項罪的人屬於「刑事犯」,犯了「惡攻」的人,在監獄中作為「反革命犯」以區別於「刑事犯」。「反革命犯」受到更加嚴厲的看管,而且也更可能被加重判決。

另外,必須注意到,所謂「惡毒攻擊」,絕不是顧文選曾經在公眾場合正式表達過他的不同意見。這份材料顯示了文革當局認為不須證明的法律原則是,私人談話中說的話被「揭發」出來,就能成為死刑的根據。

同時,儘管「惡毒攻擊」會被判處死刑的大罪,其內容卻從不被宣佈。當時還有一個特別的詞語,叫做「防擴散」。

「惡毒」是個形容詞,根本無法設定怎樣的「惡毒」才能算是「惡毒」的標准。實際發生的是,一個精神病人的胡言亂語,一個玩笑,甚至一個口誤或者筆誤,只要其內容和毛澤東、共產黨、社會主義、文革有悖,都可以用「惡毒攻擊」來形容和歸類,緊接著就可能變成重罪以至死罪。

雖然無從瞭解顧文選的「惡毒攻擊」的內容,但是筆者調查過和顧文選一同列在55人中間的另一個人聞佳。她被列在第三十九名,是55人中最為年輕的,被判決的時候是二十歲的姑娘。文革開始時,聞佳是北京師範大學附屬女子中學初三的學生。聞佳被判18年徒刑。判她如此重刑,所根據的「罪行」是什麼呢?1966年夏天,聞佳和其母親因為她早已經死亡的父親的「問題」,被掃地出門,從北京驅逐到四川農村。後來她到北京想要申訴,因為無處居住,不幸遭到強姦。在1968年底的寒冷的冬天,她來到她的中學校中,從窗戶爬進一個封門不用的廁所裏,准備在那裏絕食而死。她在廁所裏被「校衛隊」發現。被抓起來受審訊時,她在絕望中,說出了反對文革和毛澤東的「反動言論」。她被學校「革命委員會」的人「扭送」(這是當時對此類情況的專門用語)到了「專政機關」。

在「防擴散」理論下,聞佳的「反動言論」從未被公佈,除了審訊她的人,沒有人知道她到底說了什麼,也無從知道法庭是以什麼標准定的這樣的重罪。由於她說了從來沒有向公眾說出的「反動言論」,一個20歲的年輕女性被革命時代的「公檢法」判決18年的監禁和苦役。

在1966年夏天,聞佳16歲的時候,她被同班的紅衛兵稱作「狗崽子」,在教室裏遭到「鬥爭」。在「鬥爭會」上,她的同學動手打她,她的眼鏡被打碎。她和她的母親被掃地出門驅逐到農村,家裏的東西都被砸壞或者沒收。一個年輕的女性遭遇了如此多的摧殘,她當然會有怨有怒。當她在絕望中表達了這些怨怒,儘管根本沒有其他聽眾,她就被判了重刑。

筆者曾經到聞佳的中學訪問了該校的人事幹部。毛澤東死了兩年半以後,由於鄧小平的新政策,1979年春天,釋放了大批聞佳這樣的「惡攻」「反革命犯」。聞佳出了監獄後,無處可去,曾經到北京師範大學附屬女子中學找學校當局希望為她「落實政策」(這是當時給文革受害者一些幫助的說法,全稱是「落實黨的政策」)。中學校當局告訴她,如果被判刑前是大學生,可能由原大學分配工作,但她是中學生,中學當局沒有權力安排工作。據當時和聞佳談話的學校人事幹部說,聞佳看起來健康狀況很差,精神有些不正常。

聞佳得到這樣的答復,就離開了,以後也沒有再去那個中學。這個中學不管給她「落實政策」,但是1968年正是這個中學的領導把她送進了拘留所。筆者也未能找到任何人知道聞佳離開後去了什麼地方。希望有讀者能告知她後來怎麼樣,在哪裡能找到她。

把「反動言論」當成重罪甚至死罪,在「一打三反」之前就有,只是在「一打三反」中,變成了普遍應用的不容質疑的法律。被殺的所謂「反革命」,就這個55人的材料來看,他們的所謂「反革命行為」,主要就是「反動言論」,而且,是一些私人談話中發出的言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冠冕堂皇地寫著中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甚至在文革中修改過的新憲法中,雖然去掉了「遷徙自由」,卻依然保留有「言論自由」。然而,在實際上,言論被當作判處死刑的根據。回顧歷史的時候,需要注意到這樣的矛盾,即一個時代的寫在紙上的憲法,和實際生活中執行的法律,差別可能有多大,以及這種差別有多可怕。

顧文選的第二條罪狀是逃離中國,在材料上被稱為「叛國投敵」。在共產黨宣傳中,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是在1950,1960,1970年代,普通人民根本不被允許得到護照出國。如果他們想要離開中國,只有秘密離開。秘密離開中國是十分危險的事情。他們可能在中途被打死。如果不被打死,這也竟然可以成為判處死刑的「理由」。

在歷史上,從來沒有過這樣殘酷的執法。在德國有過「柏林牆」。在1989年柏林牆被推倒以前,試圖偷越「柏林牆」的人,有一百多人被哨兵打死,這是非常兇殘的事情,因此在柏林牆被推倒之後,下令開槍射擊的東德領導人被法庭起訴。另外,也有一些人,是在越牆的時候被抓住了,他們因此被判刑。筆者認識一名當時的東德大學生,曾經因越牆逃往被抓住而被判刑一年。也就是說,他們被判的徒刑,是離死刑相當遙遠的徒刑。由是,當我們回看往事的時候,我們不能說,這樣的重刑是別處也發生過的事情。這是文革的特殊的殘酷。

站在文革當局的立場上看,把「惡毒攻擊」和「叛國投敵」作為死刑罪,對建立他們的權威有很大好處。死刑是最高的懲罰,有極大的威震力。把二者設立成死刑罪,最大可能地禁止了任何人對毛澤東和文革的任何非議,不但不能採取行動反對,連私下的議論也不能做,同時也最大可能地禁止了人們對中國以外正在不同的方向上發展的世界的嚮往,使得他們絕對無路可逃。文革需要在一個嚴禁不同思想的對外嚴密封閉的條件下才能順利進行。

在這55人中,最普遍也被認為最嚴重的「反革命罪行」,就是這兩項。文選不幸兩項都具備,就成為55人中的第一名,最大的罪犯。顧文選被判了死刑。這份材料發放二十天以後,顧文選被處死。因為時間如此靠近,所以他的判決書裏,不可能與這份材料有不同的內容,這份材料的內容應該就是判決書的內容。

在這份材料上的55人之中,根據瞭解,被處死的除了顧文選,至少還有田樹雲、孫秀珍、朱章濤、王文滿、沈元。他們的主要「罪名」,也都是這兩項。這樣的死刑標准是文革時代的重要特徵之一,也是文革的特徵性罪惡之一。

顧文選在1970年3月5日被槍斃。筆者未能找到他的死刑判決書。實際上,據筆者的調查,在文革中判刑,被判刑的人以及家屬都沒有收到判決書。這裏能知道顧文選被處死的日子,是因為和他一起被處決的人中有遇羅克。他們都是在北京工人體育場的「公審大會」後被殺害的。遇羅克有一個非常支持他的家庭。他的家人記得他在1979年3月5日被殺害。這樣我們才知道了顧文選被害的日子。

和顧文選一起列為「同案」的周鴻東,筆者未能發現任何關於他的經歷和背景的記載,也未能找到知道他的人。希望讀者中的知曉者能夠提供有關他的資訊。

在文革後很多年,仍然有人認為文革是一個「大民主」。這種看法的「根據」是,普通人可以對各級領導幹部「造反」。且不說當時的「鬥爭會」等形式是多麼野蠻和違法的手段,也不說可以「造反」的內容僅僅是攻擊那些人「反對毛澤東思想」,這樣的看法無視顧文選這樣的人被殘酷殺害的事實,無視聞佳這樣的人被判重刑的事實,創造了一個遠離事實的文革神話。這是令人震動的事情。

判處死刑不引用法律作依據

應該注意到,在「公檢法」給顧文選定罪的時候,他們沒有引用法律條文,也就是說,他們沒有說顧文選是犯了哪一條法律。

判處任何刑罰,都應該說明法律依據。不然,這變成了隨意性的懲罰。對社會中的每一個個人,一定要告訴他,有哪些法律存在,這樣,才可以讓這個人知道哪些事情是不可以作的。當這個人作了的時候,也才可以懲罰他。這些是人類文明社會已經實行了幾千年的制度。但是文革摧毀了這一原則。

在俄國作家索爾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島》一書中,描述了在史達林時代,逮捕了數字龐大的俄國人,把他們槍斃,或者把他們送到勞改集中營去。審訊手法是殘酷的,判決是極其快速的。判處了很多人重刑和死刑一律是根據1926年頒佈的刑法法典的140條中的一條。這一條是第58條。這條刑法可以濫用,以致索爾仁尼琴說,天下的任何思想、行動或者不行動,都可能在「刑法第58條」的重手之下被懲罰。(見該書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二章。)

在蘇聯不承認有「政治犯」。這「第58條」被列入刑法的「反對國家罪」部分。一方面,這「刑法第58條」的文字被寬泛地解釋。另一方面,只要是和「刑法第58條」沾邊的人,一律都被重判。就這樣,這條「刑法第58條」害了無數俄國人,在被害者的判決書上,千篇一律地寫著「根據刑法第58條……」。

在「刑法第58條」下所作的大規模的逮捕和判刑以及判處死刑,當然是大規模的迫害,是草菅人命。但是,應該注意到,史達林至少還有一條「刑法第58條」,他也還認為判刑時需要一條法律來作依據。

可是,當顧文選被判處死刑並且被槍決的時候,文革的當權者根本沒有說他們的決定有任何法律依據。他們顯然也不認為需要法律依據。

在對法制的破壞方面,文革中的毛澤東比史達林走得更遠。他利用年輕的紅衛兵來執行大規模的迫害,而不僅僅是用專業執法人員,而且,他根本就不認為應該先制定一條法律,然後根據這條法律來判決刑罰。同樣是踐踏人權,同樣是由最高統治者決定人民的生死,毛澤東不願而且也不必經過使他的決定先成為法律條文這一步驟。他不費這個麻煩。

也應該注意到,在「反右派運動」時代,法院判決「右派分子」徒刑的時候,判決書的行文是有所不同的。中國人民大學的學生林希翎的判決書裏是這樣寫的:

綜上所述,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程海果反革命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一九五八年七月廿二日起算至一九七三年七月年一日刑滿),並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59)中刑反字第四五一號。

(引自香港《七十年代月刊》,1983年9月)

在這個判決書裏,判決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三款」。不管這個「條例」本身是否合法,至少在1959年判決一個「反革命犯」還要引用某個條款。在文革時代,「公檢法」判決了大量的「反革命犯」,但是他們不引用法律條文。這是一個很大的改動。這是文革的「繼續革命」的內容之一。

在是否引用法律作為判罪依據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文革前和文革中、史達林的大清洗和毛澤東的文革的某種不同之處。這些不同之處顯然相當重要和值得注意。

(待續)

文章來源:《黃花崗雜誌》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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