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姍姍案 返台仍啟司法調查

Facebook

【新唐人2012年1月28日訊】(中央社台北28日電)前台北駐美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因涉外傭合約詐欺案,經美國法官同意認罪協議後,將被遞解出境。法界人士指出,劉姍姍返台後,台灣檢察機關仍需依法調查,但劉不用在台另服刑。

劉姍姍去年11月10日遭美國聯邦探員以外傭合約詐欺罪嫌拘捕,並遭美方羈押,劉姍姍與律師提出認罪協議。美國當地的法院今(台北時間28日零時)同意認罪協議,劉姍姍付給因全年無休而權益受損的菲傭8萬餘美元賠償金後,將被遞解出境。

劉姍姍案去年發生後,引發台美兩地高度關切,美國檢方控訴劉姍姍的罪名是合約詐欺。台北地檢署當時也分案交由專門負責涉外案件的檢察官黃紋綦了解。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今天表示,劉姍姍的個案內容,待她返回台灣後,仍必須由檢察機關調查。

檢方人士指出,中華民國刑法對於國人及公務員境外犯罪的訴究,限內亂、外患、海盜、毒品、貪瀆、偽造文書、侵占,以及刑期3年以上的重罪等,依目前外電顯示劉姍姍所涉案情,若無關貪瀆、侵占或重罪時,北檢在查無犯罪實據後,可簽結或不起訴。

此外,法界人士表示,劉姍姍案在美國已獲法官同意認罪協議,她遞解返台後,應已視同在美獲判決確定及受刑完畢,就算在台遭起訴、判刑,應也不用執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