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我們應當如何看待自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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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月27日訊】 一、今日中國是自焚大國

1月14日,四川阿壩格爾登寺又一名藏僧自焚。2012年剛過去不到半個月,就已經發生4起藏人自焚事件。自2009年2月以來,中國藏區藏人自焚事件已有17起。

在中國,自焚者豈止是藏區藏人。在谷歌上搜索:「下崗工人自焚」,有149,000條;「失地農民自焚」,有879,000條;「訪民自焚」,有1,120,000條;「拆遷自焚」,有3,970,000條。

原《人民日報》駐深圳首席記者程凱說,早在1986年,他就目睹過一位訪民自焚。不過在當時,自焚還是偶發的個案。直到近幾年「盛世」「崛起」,自焚成為中國的多發事件。如今的中國已經成為自焚大國。

我們知道,今日中國是自殺大國。平均每天就有七八百人自殺,每兩分鐘就有一人自殺身亡。對於一般的自殺,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做調查和分析研究,但是對於自焚,研究的人很少。這背後的原因也很簡單。因為自焚幾乎都是表達對當局的抗議;研究自焚等於就是揭露當局批判當局,所以當局要把它列為禁區。

二、絕望者不會自焚,癡迷者不會自焚

自焚是一種特殊方式的自殺。一般的自殺,當事人總是會選擇那種較少臨終痛苦,更快速見效的方式,如服毒、開槍、割腕、跳樓、上吊、投河,等等。

一個悲觀厭世、萬念俱灰的人要自殺,決不會採取自焚這種極端痛苦的方式。不少論者認為自焚是出於極端的絕望。這種解釋缺少說服力。一個人出於極端的絕望,例如身患不治之症而且很痛苦,或者是生活中處處碰壁陷入絕境,或者是精神高度抑鬱,對生命毫無眷戀,都有可能選擇某種方式的自我了斷即自殺;但是他們都不會選擇自焚。因為自焚這種自殺方式,不但極其痛苦極其慘烈,而且還極其引人注目,具有極其強烈的新聞效應,因此,一個人選擇自焚,那必定表明他有話要說,而絕望卻是無話可說。自焚者必定是懷有某種想法某種願望,要訴諸社會訴諸公眾。恰恰是那些對生活懷抱信念,對同胞對人類懷抱希望的人,才可能會自焚。

絕望者不會自焚,癡迷者也不會自焚。10年前,天安門廣場有法輪功學員自焚,當局說這是因為自焚者癡迷於法輪功這門邪教,走火入魔,一心追求「圓滿升天」。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因為那些真的由於癡迷邪教而自殺的人都不會採取自焚的方式,例如美國的人民聖殿教集體自殺,採用的方式是服毒和開槍。畢竟,自焚這種自殺方式,太勞神費力了,太慘烈太痛苦了。如果僅僅是為了結束此世的生命以便進入另一個世界,當事人必定會選擇那些簡單省事、最少痛苦的自殺方式,誰會去自焚呢?

一個人當眾自焚,就是要死給大家看;要死得轟轟烈烈,震撼人心;就是要表現出超人的毅力,從而表現出為理想、為信仰、為尊嚴而寧死不屈的精神。我們知道,有些自殺是捨生取義,是以死抗爭。用艾未未的話:「生命用結束肉體的存在形式來證明精神的存在,或是意志的抗爭。」抗議性自殺最著名的做法就是自焚。當眾自焚必定屬於抗議性自殺。自焚是控訴,是抗爭;或者,是吶喊,是呼籲。

三、抗暴力拆遷而自焚不是「人為財死」而是為了尊嚴

文革初期,西安附近法門寺的主持良卿法師,為了保護佛門聖物而自焚;現在,17名藏人為西藏自由而自焚。這些自焚無疑是出於理想,出於信念。對此,一般人沒什麼爭議,無須多論。那麼,我們又該怎樣看待那些反抗暴力拆遷的自焚行為呢?

有人說,為了反抗暴力拆遷而自焚不是什麼理想主義,因為自焚者只是為了更多的物質賠償,因此屬於「人為財死」。

這種說法顯然站不住腳。人都死了,錢財還有什麼用呢?強盜搶劫銀行,被員警開槍打死,你可以說這是人為財死。在這裡,強盜是死於他殺而不是自殺,強盜自己並不想死,強盜的主觀目的是自己活著享用;強盜若事先得知銀行有重兵把守,去搶劫必死無疑,他就不會去了。這就和自焚者相反,自焚者是主動去死的。

不錯,因拆遷而引起的衝突,十之八九都是因為補償偏低。用某位中共官員的話,這類衝突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而人民內部矛盾就是可以用人民幣解決的矛盾。這種說法很膚淺,根本無法解釋拆遷戶的自焚行為。實際上,對拆遷戶而言,問題不在於錢多錢少,問題在於公道不公道,問題在於自己的正當權益是否得到應有的尊重。合理的補償費不僅僅是滿足了當事人的物質要求,更重要的是,他感到他作為一個人的尊嚴得到了承認。

拆遷戶不是說:我貪財,我想要更多的補償。拆遷戶堅持的是:我的家園我做主,你們不顧我的意願強拆,擺明瞭是欺負人;或者是,你們給出的補償太低,不合理,不公道,你們搞強拆,其實就是搶劫,就是明目張膽地踐踏我的權利我的尊嚴,就是不把我當人看。俗話說:「人活一口氣,佛爭一柱香。」唐福珍們決意自焚,不是因為少不了那幾個錢,而是因為嚥不下那口氣。他們不是為財而死,他們的死是出於血性、血氣;是為了捍衛自己的價值、自己的意志和自己的尊嚴。(待續)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首發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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