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12日訊】(新唐人記者蕭雲綜合報導)河北青縣駱先生于1989年辦理了農行青縣支行推出的“生活基金”儲蓄業務,存入2000元,銀行稱20年到期後將變成9萬多元。但2009年存款到期後,銀行卻拒不兌現,只肯給駱先生9000多元。儲戶稱這是霸王條款。
據《燕趙都市報》報導,1989年7月,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推出了一項名為“生活基金”的儲蓄業務,稱存款高息保值,將按國家利率和保值貼補率給予累計計息。駱先生存入了2000元,並選擇了最長的存期20年。銀行給了駱先生一張《“生活基金”儲蓄可得利息一覽表》,按照上面的計算方式, 2000元存款20年到期後,應得9萬餘元。
2009年9月這筆錢到期,駱先生拿著存單去銀行取款,銀行告知他不能支付,理由是違反了央行規定,一是利息太高,二是國家規定的存期最長為5年,沒有20年。
“我白紙黑字的存單上扣著農行的公章,不符合規定為什麼這麼多年不通知我把錢取出來,現在到期了又不兌現,這不是霸王條款嗎?”駱先生氣憤地說。
青縣儲戶胡女士也遇到同樣的問題。1989年9月,胡女士的父親也為她辦理了該項業務,存入了600元,存期也是20年,按照銀行當時給出的一覽表,這筆錢到期後本息應為2萬餘元。但銀行同樣不肯支付。
據報導,駱先生和胡女士曾就此事找到農行青縣支行交涉,銀行對1989年開展的“生活基金”儲蓄業務一事予以認可,也表示央行出臺的規定是他們存款之後的事,但堅持表示不能違反央行的規定。
銀行稱只能將20年存期分成四個5年定期並採取到期轉存的方式計算本息,計算結果是,駱先生可得9000多元,胡女士可得2000 多元,只相當於當初約定的十分之一。胡女士說,當年的600元是父親一年半的工資,20年後這2000元只相當於自己一個月的工資,這筆錢存的不但不保值,還嚴重縮了水。
胡女士駱先生將農行青縣支行起訴至青縣人民法院,要求農行方面履行存款合同義務。“法院雖認定我們和農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卻不支持我們,最後判農行支付我們2000多元和9000多元。”胡女士說,日前他們已向滄州中院提起上訴。
律師皮德智表示,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係,合同只有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才是無效的。皮德智律師認為,“且不說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通知或規定,在儲戶辦理存款業務之後,即便是頒佈也不屬於法律法規的範疇,只有對內部各金融機構有效,而不能影響第三方即儲戶的利益。所以,農行青縣支行沒有理由不如數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