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泰英服刑曾奔喪 配戴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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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月4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4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奔喪是否配帶戒具,引發關切。法界人士指出,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於民國98年間服刑時也曾申請奔喪,當時劉泰英有戴手銬。

受刑人奔喪的案例過去較不受關注,熟悉獄政作業人士指出,劉泰英民國98年間,於台北監獄服刑時,因妻子病逝,申請返家奔喪,當時獄方讓劉泰英在出殯前,到殯儀館上香,沒有參加公祭,當時劉泰英因行動不便坐輪椅,也配戴手銬。

矯正署副署長詹哲峰指出,法務部在民國83年的法監字第24504號函指出,如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逾70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輕刑犯也得免予施用。

獄政人士指出,根據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如有「脫逃之虞」才會使用戒具,但過去實務顯示,受刑人奔喪離開監獄,獄方為避免出狀況,多會讓受刑人配帶戒具。不過陳水扁因有卸任元首的身分,動見觀瞻,若已有大批人力戒護,沒有脫逃可能,確可另做考量。

獄政人士說,處理受刑人奔喪必須24小時內返監,過去若是重刑犯奔喪,會戴上腳鐐;至於交通工具,多為公務車接送,離島地區則會搭飛機或船,若距離很近,也有搭計程車往返。

有媒體報導,曾犯下台中耕讀園3死槍擊案的李嘉軒,前年因父親過世返家奔喪,當時除配帶手銬、腳鐐等重裝備,另有20多名荷槍實彈員警押解。

法界人士表示,李嘉軒奔喪時,所涉案件尚未定讞,是「被告」並非「受刑人」,兩種身分不同,適用戒護的法源不同,情況也不盡相同。實務上通常被告若要奔喪,為免脫逃導致案件無法訴究,幾乎都會配帶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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