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契約爭議 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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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12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695號釋憲案,若民眾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作為救濟後,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某民眾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向羅東林管處申請補辦清理訂立租地時,遭林管處認為規定不符否准。民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無受理權限,移送宜蘭地院審理。

審理該租地契約案件的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認為該事件是公法爭議,地院並無受理權限,因此聲請釋憲。

根據第695釋憲文,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暨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實施計劃的目的,在於解決國有林地遭人民濫墾的問題,涉及國土保安長遠利益,所以林管處決定是否出租時,是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的行為,屬於公法性質,若民眾不服,應提起行政爭訟作為救濟,並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這次釋憲案計有大法官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錫堯、陳新民、黃璽君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葉百修、黃茂榮共同提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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